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66號
上 訴 人 簡慶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友川間拆屋還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1,2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