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450號
PCDV,103,訴,2450,20151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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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50號
原   告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材 
原   告 徐美榮 
      徐美麗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邱玉萍律師
      陳慶鴻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媛婷律師
      王吟吏律師
被   告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瑞君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林秉彝律師
      馬翠吟律師
      方怡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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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