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50號原 告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正材 原 告 徐美榮 徐美麗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邱玉萍律師 陳慶鴻律師複 代理 人 楊媛婷律師 王吟吏律師被 告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瑞君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林秉彝律師 馬翠吟律師 方怡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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