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794號
PCDV,103,訴,1794,2015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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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79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捷邦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湘麒
訴訟代理人 簡坤明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精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麗珠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蕭閔駿律師
複 代 理人 劉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萬捌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伍佰零叁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肆拾萬捌仟伍佰零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 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 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 ,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 條、第260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60 條第1 項所稱之「相牽連」者 ,係指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間,或反訴之標的與防禦方 法間,兩者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共通性 或牽連性者而言。舉凡本訴標的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 主張之法律關係,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兩 造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本訴標的之法律 關係發生之原因,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 要部分相同,均可認為兩者間有牽連關係(最高法院91年度 台抗字第44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係依承攬、買 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及買賣價金;被告則



以伊先前協助派遣人力支援原告支出之費用及部分承攬報酬 ,經抵銷後,請求原告餘額而提起反訴,可知本件兩造所主 張之權利係基於同一法律關係而發生,揆諸前開判決意旨, 自屬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規定所稱「相牽連」,是被告 提起反訴,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本訴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緣被告於民國102年間,陸續向原告採購手機外殼產品(IMN ),詎被告至今尚積欠原告美金100,189.43元,明細如:① 被告於102年8月6日,應給付原告美金187,833.30元,而該 筆金額原告前於102年4月1日即開立發票交予被告收執,扣 除被告業已給付之美金112,276.01元,被告尚積欠原告美金 75,557.29元,依據承攬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②被告 於103年4月5日,應給付原告美金28,269.48元,而該筆金額 原告前於102年9月27日即開立發票交予被告收執,扣除被告 業已給付之美金2,825元、812.34元,被告尚積欠原告美金2 4,632.14元。總計被告積欠原告美金100,189.43元,上開欠 款經原告多次聯繫暨寄發存證信函督促被告應盡速清償,惟 被告竟發函託詞原告應負擔人力費用半額云云為由,拒不清 償,爰依民法第367條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貨款。㈡、至被告抗辯因原告所製造之手機外殼產品(IMN)具有嚴重 瑕疵,先前遭其退貨並主張扣款美金870.6元云云,原告否 認,被告應就物之瑕疵部份負舉證責任。被告訴訟代理人於 103年10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對於法官問:「除此之外,關於 加工部份有無主張退貨?」,其答稱:「沒有,只有人力支 出或者是加工產品有瑕疵所衍生的修補費用,都是指人力費 用。」等語,即明加工部分並無退貨,則本件焉有瑕疵及不 完全給付之情?退萬步言,縱有瑕疵存在,被告當時亦未即 時將瑕疵通知原告,依民法第356條規定,應視為承認其所 受領之物。另被告抗辯其於102年1月19日至102年2月18日之 期間,協助派遣人力支援原告,並依據委任關係、無因管理 、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主張原告應負擔該段期間之人力費 用新臺幣(下同)3,768,451元云云,原告否認,被告應負 舉證責任。依據被告之主張,稱其係在訴外人宏達國際電子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HTC公司)強制要求並協商下,由被告 協助派遣人力支援原告等語,惟若然如此,則兩造間焉存有 委任關係?亦無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之理可言。甚且,被告 又主張依兩造先前約定訴外人美雲企業社部分之人力費用各 自負擔半額,其他部分之人力費用則無此約定等語,惟竟於



本件逕自主張全額抵銷,前後有所矛盾。再者,美雲企業社 所提供之檢驗工作,實係為被告對原告之出貨進行檢驗,以 便被告一方決定收貨與否,此依證人王天霖即美雲企業社經 理於本件所為之證述,即知被告係為避免影響交貨的時程, 所以要確保前面的流程都順暢,且有交貨的壓力,所以被告 才找人力派遣;且證人係區隔良品不良品,沒有整修瑕疵, 經證人檢驗後的產品被告即不會退貨。是以,顯見被告係將 原本應在其收貨檢驗之流程,直接委託美雲企業社在原告進 行檢驗以便縮減退貨之往返時間而已,兩造間實無委任關係 、無因管理甚或不當得利等關係存在。
㈢、末查,凡受原告管理之人力人員勢必須依規定打卡,惟被告 與位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Ways TechnicalCorp., Ltd,下 稱位速公司)之配合人力部分均係由被告一方自行管理,事 後再就產生之費用向HT C公司請款,故而並不會接受原告管 理而在原告公司打卡,被告自不得反向原告請求;甚且依被 告所提被證12之派遣工作簽到表所載,諸多簽名明顯出自同 一人,其真實性容有疑慮。另被告所提被證15與被證16,兩 者之簽核用印又有部分不同,未能遽信,一併敘明。㈣、本件爰依據承攬關係以及民法第367條買賣關係為請求,聲 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100,189.43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伊否認原告之主張及請求。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採購手機外殼 產品(IMN),請求被告應給付尚積欠之貨款美金100,189. 43元云云,然依原告提出之原證一發票所載,品名內容為「 加工收入」,數量為238,986,既屬「加工」則非買賣關係 ,原告依據民法第367條請求買賣價金即無理由。緣兩造皆 係訴外人HTC公司之選定代工廠商,原告係手機機殼內鋁合 金電腦數值控制工具機(CNC)之加工廠商,負責提供機殼內 之鋁板及銑洞代工;被告則係手機機殼外塑膠射出之廠商, 負責提供機殼外殼塑膠射出成型代工。在IMN機型製程中, 由原告先行提供原始鋁塊並完成第一步驟銑洞(即CNC1), 將業已完成銑洞之機殼交付被告,待被告在該鋁塊上加工實 施塑膠射出成型,使原鉛塊包覆塑膠機殼後(此階段被告對 原告以每支加工單價美金0.6元計算請款),再交付原告進 行將已包覆塑膠之鋁塊進行第二步銑洞(即CNC2),待原告 完成後,被告再向原告購買完成CNC2之半成品(此階段原告 以每支單價美金18.555元出售予被告),進行機殼外觀噴塗 ;被告完成噴塗後始交付下游為繼續之製程,即與原告再無



關係。是以,前述原告將CNC1後之半成品委託被告實施塑膠 射出成型加工,支付加工款與被告一節,此前階段係承攬關 係,原告係定作人,被告係承攬人;另前述原告將CNC2後之 半成品,出售予被告,被告支付買賣價金一節,此後階段應 係成立買賣關係,原告係賣方,被告係買方。至兩造間就其 他機型則關係未必如上,如原證一之發票係ACD機型,特予 說明。查原告雖係HTC公司選定之廠商,卻因為人力、技術 、及產能不足,嚴重遲延供貨,且其進行銑洞後的半成品不 斷發生毛邊、尺寸規格不符等嚴重瑕疵,其製程無論於數量 及品質上皆已發生障礙,將延誤HTC公司整個供應鍊生產管 制。為此原告向HTC公司及被告求援,嗣後HTC公司及被告皆 派遣人力進入原告公司工廠進行全檢、Sorting、除毛邊等 作業,協助解決問題。是以,被告即係針對當時所提供之人 力費用對原告為扣款,且基於商誼只扣款人力費用之半額, 惟竟遭原告全盤推翻不予承認。事實上單單在102年4月至12 月間,被告支付原告之金額即已高達美金5,497,389.54元, 並無任何拖欠情事,本件被告對於原告所為之人力費用扣款 確實正當而有理由。
此外,因原告供貨瑕疵屢有退貨之情形,最後一批瑕疵品經 被告退貨並主張扣款美金870.6元,此部分原告再為請求應 無理由。
㈡、茲將退貨扣款及人力費用扣款分敘如下:
⒈承攬報酬部分:被告就原告第一次銑洞後之CNC1產品,由被 告加工實施塑膠成型,再出貨給原告,如被證2出貨單4紙, 其上有客戶欄即原告員工之簽署,被告對原告有承攬報酬美 金870.6元(含稅即為914.13美元,依據匯率29.68計算,含 稅金額為新台幣27,131元),被告有出具應收帳款明細表及 102年9月25日之發票。且兩造2014年2月10日電子郵件可知 原告此筆加工款尚未支付,縱本件原告之主張有理由,被告 爰以民法第505條第1項前段之承攬報酬請求權為請求並予主 張抵銷之。
⒉ 人力費用扣款部分:
查原告因為產能不及、嚴重瑕疵頻繁、檢驗人力不足等,引 致被告無法進行加工只好將原告交付之半成品不斷退回,被 告曾多次發出品質異常單,且原告出貨一直無法達到HTC公 司之要求,導致重製需工量過大,人力發生重大缺口,終在 HTC公司強制要求並協商下,由被告協助派遣人力支援,費 用由兩造各吸收半額,此後被告針對原告之人力不足,每天 派遣人員日夜輪班24小時趕工。後因被告委託長期配合之人 力派遣公司請款,原告不願支付,被告乃不願再予支援,於



是原告自行對人力仲介公司付款。針對原告之人力需求,此 有兩造往來電郵可稽。被告協助支援原告人力之期間係自 102年1月19日至102年2月18日止,亦有派遣工作簽到表、原 告公司工廠內工作現場照片可證。又被告除請求訴外人美雲 企業社支援派遣人力外,因原告方需求人力極大,被告尚對 其他各家被告本已配合合作之人力仲介尋求支援,總計於上 開支援期間支出人力費用為(均含營業稅5%):①美雲企業 社:3,008,754元。②寶新盛有限公司:102年1月份支援原 告之費用部分8,232元。③天從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102年1月份支援原告之費用部分186,583元、102年2月份支 援原告之費用部分245,750元。④人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102年1月份支援原告之費用部分10,970元。⑤哈佛人力資源 有限公司:102年1月份支援原告之費用部分25,357元。⑥展 曜人力資源有限公司:102年1月份支援原告之費用部分40, 499元、102年2月份支援原告之費用部分2,552元。⑦仟詳實 業有限公司(興圖發企業社):102年2月份支援原告之費用 部分16,018元。⑧政康企業社:102年2月份支援原告之費用 部分223,737元。基上,被告因原告請求支援委託人力仲介 ,係受原告之委任而為,總計被告代支付人力費用為3,768, 451元,依兩造先前約定美雲企業社部分之人力費用各自負 擔半額(其他部分之人力費用則無此約定),則原告原應支 付之人力費用總額為2,264,074元(1,504,377+759,697= 2,264,074),惟因原告否認此約定存在,倘該約定不存在 ,原告自應負擔美雲企業社部分之人力費用全額,其他部分 之人力費用亦應原告自行負擔全額,總計3,768,451元,而 被告已先行全數支付,再於原告請款中扣除之,是被告自得 就其請求之金額為抵銷。退萬步言,縱原告否認被告受其委 任而辦理人力仲介相關事務,然被告支援原告之人力,係處 理原告本應從事之工作,對其有利,依民法第172條、第176 條規定,被告亦成立無因管理,得請求原告償還支出之人力 費用;另原告亦因原應支付人力費用處理自己之需求卻未為 支付而受有利益,並致被告受其損害支出人力費用之損害, 原告自應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返還其所受之不當利益等語置 辯,併為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如受 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兩造皆係HTC公司選定代工廠商,原告係手機機殼內鋁合金 電腦數值控制工具機加工廠商,負責提供機殼內之鋁板及銑 洞代工,被告係手機機殼外塑膠射出廠商,負責提供機殼外 殼塑膠射出成型代工。製程中,原告先提供原始鋁塊並完成



第一步驟銑洞,將業已完成銑洞機殼交付被告,被告在該鋁 塊上實施塑膠射出成型,使原鋁塊包覆塑膠機殼後,再交付 噴圖廠商進行塗料噴塗。
㈡、兩造間就原證一「加工收入」事件成立承攬之法律關係,由 原告於102年間為被告之產品加工,其加工數量為238986、 承攬報酬金額為5,598,372元,原告完成加工後並於102年4 月1日開立品名為「加工收入」、金額為美金187,833.30元 (匯率29.805,即新臺幣5,598,372元)之發票1紙予被告, 被告已支付其中美金112,276.01元,尚有美金75,557.29元 未支付。
㈢、兩造間就原證二「訂購外殼產品(IMN)」事件成立買賣之 法律關係,由被告向原告購買外殼產品,購買數量為1451、 金額為839,038元,原告於交付貨物後並於102年9月27日開 立品名為「外殼產品」、金額為美金28,269.48元(匯率29. 68,即新臺幣839,038元)之發票1紙予被告,被告已支付 其中美金3,637.34元,尚有美金24,632.14元未支付。㈣、被告於102年3月11日至同年月13日將被證二承攬貨物出貨與 原告公司,經原告公司人員收受。被告並於102年9月25日開 立品名為「7H04414-02M_N」、金額為美金870.6元(匯率29 .68,含稅為美金914.13元,即新臺幣27,131元)之發票1紙 予原告。
㈤、原告於102年10月25日寄發存證信函與被告,請被告清償美 金75,557.29元。被告遂於102年11月7日發存證信函與原告 ,請原告負擔人力費用半額。
㈥、訴外人美雲企業社於102年1月、2月間有派遣人力至原告公 司進行檢驗、重工、去毛邊等工作,其派遣之人力及費用如 被證15所示。
㈦、訴外人寶新盛有限公司天從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人人 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哈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展曜人力資源 有限公司、興圖發企業社政康企業社分別於102年1月、2 月間有派遣人力至原告公司進行檢驗、重工、去毛邊等工作 ,其派遣之人力及費用如被證17-25所示。四、兩造爭執事項:
㈠、由被告協助派遣美雲企業社等如附表所示人力支援部分之費 用3,768,451元,被告主張依據委任關係、無因管理、不當 得利,原告應負擔3,768,451元,有無理由?被告主張以此 費用與本件承攬報酬及買賣價金抵銷,有無理由?㈡、被告主張以承攬報酬美金914.13元與本件承攬報酬及買賣價 金抵銷,有無理由?
㈢、原告請求美金100,189.43元,有無理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由被告協助派遣美雲企業社等如附表所示人力支援部分之費 用3,768,451元,被告主張依據委任關係,原告應負擔3,768 ,451元,有無理由?被告主張以此費用與本件承攬報酬及買 賣價金抵銷,有無理由?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設有規定;次按稱委任者,謂當事 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 法第528條定有明文。當事人締結委任之債權契約,固非要 式行為,惟對於委任契約必要之點(即委託處理之事務內容 、有無報酬及其金額)之意思表示必須一致,否則其契約即 難謂已成立。被告抗辯兩造間就HTC公司下單採購之手機產 品其中關於CNC2工作之人力支援部分有成立委任之法律關係 ,因此主張依據委任關係請求原告返還人力費用,並據此主 張與本件原告之承攬報酬與買賣價金抵銷之云云,既為原告 所否認,即應由被告就原告曾對被告為委託處理事務之意思 表示,且兩造間有成立契約之意思表示合致一節,負舉證責 任。查兩造間就上開人力支援事項並未簽訂任何書面之委任 契約,被告縱然提出被證8至被證11之電子郵件等文件(其 內容容後論述)以證明原告有人力不足請求支援之訊息,然 上開電子郵件均係原告、HTC公司與位速公司間之往來電子 郵件,而非兩造間之往來電子郵件,至多證明原告曾向HTC 公司及位速公司表示有人力支援之需求,有此等電子郵件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93-104頁),由此可見,上開電子郵 件並非原告對被告為委託處理事務之意思表示,亦不足證明 兩造有成立委任契約之意思表示合致一節,是認被告抗辯兩 造間有就IMN產品進行CNC2工作提供人力支援一事成立委任 之法律關係云云,當非有據。
㈡、由被告協助派遣美雲企業社等如附表所示人力支援部分之費 用3,768,451元,被告主張依據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之法律 關係,原告應負擔3,768,451元,有無理由?被告主張以此 費用與本件承攬報酬及買賣價金抵銷,有無理由? ⒈按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 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又 按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 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再按管理事務,利於本人, 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 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 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 或賠償其損害。民法第172條、第173條第1項、第176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無因管理固須有為他人管理之意思,惟為他人 之意思與為自己之意思不妨併存,故為圖自己之利益,若同 時具有為他人利益之意思,仍不妨成立無因管理,此亦有最 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820號裁判可資參考。 ⒉首觀原告、HTC公司與位速公司間,於102年1月至2月間之往 來電子郵件(見本院卷一第93-104頁),茲整理及說明內容 如下:
①位速公司人員李丕杰寄送HTC公司人員及原告公司人員之102 年1月26日下午6:46電子郵件:「Dear All:Today' meeting minutes as below:1.JB need to provide detail manpower gating list.2.Way support more 20 people to JB tomor row, and provide support manpower list.( PS:Ways can support 30~35 people tomorrow after confirmed HR company tonight)(譯:以下是今天的會議紀錄:1.捷邦需 要提供詳細的人力瓶頸短缺需求表。2.位速明天支援捷邦20 人以上,並提供人力支援表。位速今晚確認之後,明天可以 支援30-35位人力)....」。
②原告公司人員董良義寄送HTC公司人員及位速公司人員之102 年1月26日下午8:29電子郵件:「Dear Jacky,As I report to team in the call meeting, current output gating in JaBon isdeburr process. JaBon is working on upside CNC2 Machining capacity to 14sets as planned, also we are pulling more manpower by daily for the deburr process as short term solution to try to meet output goal.(譯:如同我在團隊視訊會議所報告,捷邦當前的輸 出瓶頸困難是除毛邊程序。捷邦正在按計劃上攻CNC2的14組 加工能力,同時,我們透過每天拉更多的人力進行除毛邊程 序以作為短期解決方案,以盡量滿足輸出目標)I will address gating item / root cause /countermeasure/ need help on Daily Shipping Plan before we sent it out if JaBon couldn't meet the output goal.Thanks to your support(譯:如果捷邦不能滿足輸出目標,我會在 我們每天提出出貨計畫前針對瓶頸項目/根本原因/對策/需 要的支援。謝謝支援)」。
③位速公司人員李丕杰寄送HTC公司人員及原告公司人員之102 年1月27日下午2:54電子郵件:「Dear All:Ways support more JB 24 people this morning, not including previously on site 100% QC inspection 27 people.(譯 :除了之前已經在現場做100%QC檢驗的27人,位速今天上 午再增加支援捷邦24人)」。




④原告公司人員許瑋傑寄送HTC公司人員及位速公司人員之102 年1月27日下午9:08電子郵件:「Please refer to the plan as attached....2.Man power Qty in CNC2 de-burr will be updated in the following updating.3. By 1/26 data ,there're CNC2 WIP about 3K PCS in inspection and JB is goingtosendthem out in three day. (updated asatta ched)(譯:請依以下指示:...2.CNC2去毛邊的人力數量需 求將在之後更新。3.依據1/26的數據,有大約3K件CNC2製品 在檢驗中,捷邦將於三天內發出)……」。
⑤原告公司人員許瑋傑寄送HTC公司人員及位速公司人員之102 年1月27日下午10:19電子郵件:「Please refer to the Manpower List as below: Need Ways & HTC's help for supporting manpower as table.【For CNC2 De-burr Manpower List:1/29 JB Day shift 31/ Night shift 31、 Ways Day shift 25/Night shift 17、HTC Day shift 24/Night shift 32;1/30 JB Day shift 41/Night shift 41、Ways Day shift 25/Night shift 17、HTC Day shift 24/Night shift 32;1/31 JB Day shift 49/ Night shift 49、Ways Day shift 25/Night shift 17、HTC Day shift 24/Night shift 32】(譯:請參閱下列人力需求表:需要 位速與HTC的協助支援人力需求表。【CNC2去毛邊的人力數 量表:日期1/29 JB日、夜班人力各31人、Ways日、夜班人 力各25、17人、HTC日、夜班人力各24、32人;日期1/30 JB 日、夜班人力各41人、Ways日、夜班人力各25、17人、HTC 日、夜班人力各24、32人;日期1/31 JB日、夜班人力各49 人、Ways日、夜班人力各25、17人、HTC日、夜班人力各24 、32人】)」。
⑥原告公司人員鄭義雄寄送位速公司人員唐勝瑩之102年2月1 日上午10:51標題為「位速無人力支援說明」電子郵件:「 唐經理:多謝最近的人力支援相助,不勝感激,但因目前敝 廠的製造人力短差數目已逐日縮小,且敝廠的作業空間人員 容納量已趨飽合,故希望與貴司商量支援人數稍作調整,早 晚班目前以各20人為主(若有變動會再之前另行通知),而春 節假期那九天(2/9~2/17),是否能再協助敝廠人力支援,並 請來信告知可支援人數,謝謝。」
⑦位速公司人員丘國興寄送原告公司人員、美雲企業社人員及 HTC公司人員之102年2月16日下午4:16標題為「位速無人力 支援說明」電子郵件:「Dear Laurence副總1.當時"捷邦" 急料由htc長官強制,由WAYS找人,這是當時在"捷邦"和HTC 長官們與會的決議,由"捷邦"付"全檢人員的費用"。2.WAYS



只負責本司SI兩位人員的費用.( WAYS派全檢人員,由貴司負 )。3.人力仲介"美雲企業社"請款是直接對"捷邦"。PS:董副 總,請處理……否則"人力仲介"配合會有困難……」。 ⑧位速公司人員李丕杰寄送原告公司及HTC公司人員之102年2 月22日下午4:32標題為「WAYS Support OP to Janbon」電 子郵件:「DearLa urence:依照HTC採購Bruce要求,即日晚 班起,WAYS再支援日夜班各20人,工作內容不拘(除毛邊,檢 驗…),人力費用由捷邦與仲介公司直接洽談及支付,若無問 題,將依此內容執行。Ways Jack Lee」 ⑨原告公司人員董良義寄送位速公司人員李丕杰唐勝瑩及原 告公司人員鄭義雄許瑋傑、HTC公司人員之102年2月22日 下午5:47標題為「WAYS Support OP to Janbon」電子郵件 :「Dear Jack,感謝幫忙。請您幫忙支援白班20人,捷邦 會直接付費給仲介公司。晚班敝司人力還足夠,故尚不需要 動用到貴公司的晚班人力資源。敝司管理部已與貴公司管理 部進行聯絡了。感謝您。」
⑩綜上所陳,可見原告自102年1月起至2月中下旬間,多次向 位速公司、HTC公司表示有人力需求,並列出人力需求之清 單,請求位速公司及HTC公司分別提供白班、夜班之人員支 援,且此等人力係從事CNC2去毛邊工作及全檢工作。則位速 公司陸續依照此等往來信件之內容提供相當之人力至原告公 司,原告對於位速公司所提供之人力支援予以接受且以信件 表達感謝之意。故而,被告抗辯被告或位速公司為原告接洽 派遣人力至原告公司支援工作,係依原告明示之意思,當可 採信。
⒊復參證人即美雲企業社經理王天霖到庭具結證稱:「美雲企 業社業務範圍主要做返工、檢驗、rework(重新加工)、so rting(檢驗)、也有做人力支援。美雲企業社有另一家盛 美公司。」、「美雲企業社於102年因接到位速公司表示原 告需要人力支援,向原告請款,我們就派人去原告公司。」 、「102年1月19日至102年2月18日間,我們是派遣到原告公 司對手機金屬外框,做外觀檢驗、有無刮傷、去毛邊(rewo rk)、檢驗尺寸、長度有無符合、圓口圓不圓、有無變形, 單純檢查、區隔良品、不良品(sorting),不良品部分沒 有做整形或修整瑕疵,這些工作是位速公司叫我們幫原告做 ,位速公司要我們跟原告請款,開始工作之後,約在1月21 或22號,我們有跟兩邊的人在原告公司會議室內開會,是跟 位速副總李丕杰、經理丘國興、原告公司有副總LAURENCE TUNG、HUNTER鄭義雄經理,還有我,原告說我們報價太貴無 法接受,所以不會用我們家的人,但同意支付1月21、22日



的費用給美雲,原告有打算停掉所有支援。之後位速公司說 工作不能停,還是請我們還是繼續入場工作,因此全部之費 用我們最後都是向被告請款,都有請到,位速公司跟被告是 同一個集團,在我的認知裡是一樣的。」、「上開工作是處 理捷邦公司本來欲出貨給精泉公司之貨品,因為兩造的出貨 情形是由原告負責CNC1、CNC2,由被告負責對CNC1後的產品 埋入射出,及對CNC2的產品做噴漆及組裝,我們支援的部分 是做CNC1、CNC2,所以可以確定是原告要出貨給被告的貨品 。這個產品是HTC手機,HTC下訂單給被告,如果CNC1、CNC2 遲延,會影響被告交貨的時程,所以被告要確保前面的流程 都順暢,被告有交貨的壓力。所以被告才幫原告找人力派遣 。上開工作內容是原告公司應該做的,因為產品是原告要出 貨給被告,且工作場地在原告公司,若我們要幫被告檢驗, 場地會在被告公司。」、「據我了解原告公司當時人力不足 ,因為很多檢驗工作他們沒有人可以作,至於技術、品質部 分我不清楚。」、「我們檢驗後的產品被告不會再退貨。」 、「被證12簽到表是被告提供要我們簽的,表上有原告也有 被告的人簽名,表上有寫美雲、盛美的才是我們的人。表上 的簽名是由領班同一確認後簽名,領班是我們公司的。被證 12的工作表,裡面有原告人員和被告人員之簽名,是確認今 日有無出勤、遲到、早退。」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44頁反 面至第247頁),核與被告提出之前開電子郵件、派遣工作 簽到表等件所示之內容相符(見本院卷一第93-104頁、第10 4-133頁),堪認證人所述非屬虛構,應可採信。由此可見 原告於102年1月至2月間確實有人力短缺之情形,且曾多次 向位速公司表示需要人力支援,而被告為確保原告CNC2之流 程順利,避免被告後續製程時間被耽誤,因而為被告提供人 力支援,請美雲企業社至原告公司廠內支援工作,所為之工 作係對原告進行CNC2之IMN產品,從事檢驗、區隔良品、不 良品、去毛邊等工作,讓兩造間均可順利完成HTC公司所下 單代工之產品,並由被告支付該等派遣人力費用,可見被告 雖未受原告委任,但為原告派遣人力至原告公司支援篩檢及 去毛邊等工作,以及支付派遣人力費用,讓該等人力願意持 續進場作業,自與原告前開明示之本意相符,且係屬有利於 原告之方法為之。再者,兩造均為HTC公司之選定代工廠商 ,原告須先負責提供原始鋁塊並完成CNC1、CNC2銑洞工作, 將業已完成銑洞機殼交付被告,被告始能在該鋁塊上實施塑 膠射出成型,再交付噴圖廠商進行塗料噴塗,之後始能將產 品交付HTC公司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因此,原告就進行 CNC1、CNC2銑洞工作之產品本負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故原



告將經CNC2銑洞之產品交付被告前,本應檢查並確認所交付 之產品為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 常效用,或預定效用之瑕疵,如有瑕疵之情形,原告應另行 交付無瑕疵之物,並對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反之,被告對 於原告所交付之產品亦應依通常程序從速查其所受領之物, 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應負擔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並 得主張依法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或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或請求損害賠償,因此,被告接洽派遣人力公司,提供人力 支援至原告公司廠房,對原告經CNC2銑洞之產品進行篩驗、 檢驗、區隔良品、不良品、去毛邊等管理事務,可謂將兩造 雙方均須檢驗及檢查之工作合而為一,以減少及降低因被告 收到有瑕疵之貨品尚須退貨、再經原告補貨之往返時間及次 數,同時也支援原告進行如去毛邊等重工工作。準此,被告 所為提供人力支援原告之上開管理事務應係同時「為原告」 及「為自己」處理事務。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判 意旨,縱然被告提供人力支援原告之上開管理事務,有為確 保其自身能順利進行後續實施塑膠射出成型工作,避免因退 貨換貨而延誤其交貨給HTC公司時程之利益考量,然並無礙 其「為原告提供人力支援進行檢驗及篩檢確保無交付瑕疵之 物及重工等事務」之意思,仍不妨成立無因管理,且原告確 實亦受有被告此等管理行為所生事實上之利益,從而,被告 本於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請求原告支付其因而支出之必要 或有益費用,當屬有據。
⒋查美雲企業社於102年1月19日起至102年2月18日止間,應被 告及位速公司之要求,派遣人力至原告公司進行檢驗、區隔 良品、不良品、重工、去毛邊等工作,其派遣人力之費用共 計3,008,754元,並由被告全額支付等情,有美雲企業社寄 送予位速公司人員之電子信件、人力工時明細及費用表、美 雲企業社開立予被告之發票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 第168-169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212頁反 面),堪以認定。又被告接洽美雲企業社提供人力支援至原 告公司廠房,對原告經CNC2銑洞之產品進行篩驗、檢驗、區 隔良品、不良品、去毛邊等工作,可謂由派遣人力將兩造均 須檢驗及檢查之工作合而為一完成,被告提供美雲企業社之 人力支援應係同時「為原告」及「為自己」處理事務,業如 前述,因此,美雲企業社派遣人力進行之工作應包含兩造之 工作範圍,其所生之事實上之利益應由兩造各享一半,所生 之人力費用自應由兩造各負擔一半,始為合理。且參被告亦 自承其曾與原告協商由兩造各就美雲企業社之人力費用負擔 一半等語(本院卷一第44頁、第188頁),及被告於102年11



月7日寄發予原告之存證信函內容,亦係表明請原告負擔人 力費用半額一節,有該份存證信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 9-10頁),益徵美雲企業社人力支援所生之人力費用應由兩 造各負擔一半,而現由被告全額支付,被告自得依據無因管 理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支付此必要費用或有益費用即1,504, 377元(計算式:3,008,754/2=1,504,377元)。 ⒌又被告另提出對帳單及發票以證明被告尚有為原告提供如附 表編號2至10之人力廠商因而支出必要費用,惟細究各個對 帳單、發票及本院依聲請函詢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人力廠商 有關「對帳單簽核章及發票之真正性」、「派遣工作內容」 、「是否支援原告應交付被告之產品」等問題之回函,說明 如下:
寶新盛有限公司哈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興圖發企業社政康企業社部分,固據被告提出對帳單及該等公司開立之統 一發票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00、203、206、207頁 ),並經該等公司函覆對帳單之簽核及統一發票之開立均屬 真正,惟依寶新盛有限公司函覆之內容:「(一)派遣人力 (二)外派人力至精泉從事生產線作業員,我司不涉及精泉 工作內容單純提供人力資源(三)我司不干予精泉產品是來 自哪個廠商(四)我司外派員工予精泉公司,由精泉公司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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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從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邦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曜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哈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位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人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仟詳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新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