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279號
PCDV,103,司執消債更,279,2015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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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周國勝
即 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依附件一所示方式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第一項認可裁定前,應將更生方案之內 容即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使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 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 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3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依本院10 3年12月11日製作之債權表,本件已申報債權之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共計16位,其代表債權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 )8,767,207元,其中本金金額為3,536,474元。債務人原提 出每個月清償1萬元,共計6年72期,清償總額為72萬元之更 生方案,本院於104年9月18日將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及更生 方案轉知各債權人陳述意見,過半數債權人具狀表示不同意 更生方案。而債務人後於104年9月30日重新提出財產收入狀 況報告書及更生方案,將每月必要支出縮減為14,365元,並 重新提出以一個月為一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11,000 元,總清償金額為792,000元之更生方案,清償金額占已申 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額之百分之9.03,占本金金額之 百分之22.40。
三、經查,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34,000元,扣除 必要生活費用436,224元後,所餘金額97,776元低於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792,000元。參諸債務人於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時,除薪資收入外,僅有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商業保險契約預估解約金約302,700元,有債務



人104年6月4日陳報狀、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1 月19日復本院查詢函文附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9號卷( 下稱更生執行卷)第102頁、第207頁為憑,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其僅須列入依清算程序所得 受償之總額計算,並無強制債務人變價之依據及必要,然債 務人為求提高還款金額,願將前開解約金提出相當比例納入 更生方案中加計清償,依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4 款規定,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四、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衡酌下列情事,認 其條件核屬盡力清償:
(一)查債務人任職於全科機車材料行,以103年10月至104 年4月之平均薪資計算,每月薪資約為22,571元(已含 全勤獎金),債務人提出逐月薪資袋附更生執行卷第1 94-197頁、211-212頁,全科機車行出具員工職務證明 書附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卷(下稱更生卷) 第20頁為憑,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 入等情。再參諸債務人歷年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均介於 16,500元至18,300元不等,目前薪資並無明顯低落之 情形,是其預估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以每月薪資22,571 元為還款標準,應屬合理有據。
(二)次查債務人每月收入為22,571元,每月必要支出為14, 365元,其中包含非用於消費性支出之健保費747元、 國民年金保費778元,所餘金額12,840元始為實際可得 支用之生活費用,與新北市政府104年度公告之低收入 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2,840元相當。另債務人有國 泰人壽保單解約金預估302,700元,為求提高還款金額 ,債務人將以解約並尋求家人協助之方式,額外提出 每月4,204元作為清償(見債務人104年10月8日陳報狀 附更生執行卷第275頁)。以債務人收入扣除支出後之 餘額,加計保單解約金額後,每月清償能力約為12,41 0元(計算式:22,571-14,365+4,204=12,410),債 務人考量日常生活中林時性、意外性之額外支出,保 留約一成之金額作為彈性運用,每月提出11,000元作 為清償,衡量其支出細項,均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 ,依同地區生活水準,僅得維持節省之基本生活,保 留清償能力一成約1,410元金額作為彈性運用,未於合 理之範圍,且能避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 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至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 利(「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立法 說明參照),復將具清算價值之財產納入清償,足見



債務人已撙節開支、並盡全力清償債務。
(三)末查本件債權人多以清償成數不足為由,反對債務人 之更生方案,然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 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 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 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法院是否認可更生方案, 以其所提更生方案是否已盡力清償為標準,清償成數 並非唯一之考量。查本件債務人更生方案,已提出收 入扣除支出之餘額加計具清算價值之財產總額近九成 金額列入更生方案,足徵債務人確已勉力清償債務, 雖清償成數未符債權人之要求,然已為債務人於維持 基本生活之前提下,依其工作收入所能負擔之極限, 可認盡力清償。若僅一味強令債務人提出超出其還款 能力之更生方案,不僅不切實際,且大幅增加其履行 更生方案之困難度及無法履行之風險,甚至導致無法 履行更生方案,使先前進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歸 於徒勞,不但有害於債務人與債權人雙方之程序利益 ,亦違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意旨。
五、準此,本件更生事件中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件所示 之更生方案核屬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 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 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 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周國勝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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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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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92,000元。 │
│2.總清償比例:9.03﹪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 │
│ ,每期清償11,000元。 │
│ 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
│ 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
│ 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 │
│ 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4.其他條款:如一期未能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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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第1-71期每期│第72期分配金│
│ │ │ │ │分配金額 │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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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1,328,734 │ 120,033 │ 1,667 │ 1,676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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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154,090 │ 13,920 │ 193 │ 217 │
│ │公司 │ │ │ │ │
├──┼────────┼─────┼─────┼──────┼──────┤
│ 3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 181,651 │ 16,410 │ 228 │ 222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594,943 │ 53,745 │ 746 │ 77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582,135 │ 52,588 │ 730 │ 758 │
│ │有限公司 │ │ │ │ │
├──┼────────┼─────┼─────┼──────┼──────┤
│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564,788 │ 141,358 │ 1,963 │ 1,98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7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139,499 │ 12,602 │ 175 │ 177 │
│ │有限公司 │ │ │ │ │
├──┼────────┼─────┼─────┼──────┼──────┤
│ 8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205,469 │ 18,561 │ 258 │ 24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9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202,132 │ 18,260 │ 254 │ 226 │
│ │股份有限公司司 │ │ │ │ │
├──┼────────┼─────┼─────┼──────┼──────┤
│1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271,747 │ 24,549 │ 341 │ 33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1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73,063 │ 6,600 │ 92 │ 68 │
│ │有限公司 │ │ │ │ │
├──┼────────┼─────┼─────┼──────┼──────┤
│12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 605,783 │ 54,724 │ 760 │ 76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3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399,274 │ 36,069 │ 501 │ 498 │
│ │公司 │ │ │ │ │
├──┼────────┼─────┼─────┼──────┼──────┤
│1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446,971 │ 40,378 │ 561 │ 54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5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1,777,102 │ 160,538 │ 2,230 │ 2,20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6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 239,826 │ 21,665 │ 301 │ 294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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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
│ 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均於第72期清償金額中調整。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
│ 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
│ 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
│ 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 │
│ 、第2項規定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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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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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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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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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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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 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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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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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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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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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