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土地分配決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65號
PCDV,102,訴,365,2015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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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5號
上 訴 人 劉蕭碧哖
      劉安田
      馮國恒
      馮國峯
      陳黃含笑
      呂月女
      溫金明
      劉冬月
      劉政儀
      劉崇禮
      高正法
      黃錦堂
      江聿彣
被 上訴人 新北市鶯歌區鳳鳴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簡金盛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365 號請求撤銷土地分配決議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
分別核定如下:
一、上訴人劉蕭碧哖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85,2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
二、上訴人劉安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39,425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
三、上訴人馮國恒馮國峯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19,28
  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
四、上訴人陳黃含笑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18,749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
五、上訴人呂月女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75,408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
六、上訴人溫金明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81,854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
七、上訴人劉冬月劉政儀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04,23
  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593元。
八、上訴人劉崇禮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71,175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9,813元。
九、上訴人高正法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21,92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
十、上訴人黃錦堂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77,98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86,696 元。
、上訴人江聿彣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81,372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
、前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各自應分擔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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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