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48號
PCDV,102,建,48,2015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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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8號
原   告 莊富傑即嘉駿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 代理 人 莊宇翔律師
      陳盈穎
被   告 阮的肉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偉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 人 余瑞陞律師
      蔡金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2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莊宇祥律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莊宇翔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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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阮的肉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