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77號
原 告 莊清全
林肇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律師
被 告 申愉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4 年簡字第5581號),經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申愉華因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558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 原告莊清全、林肇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 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許珮育
法 官 莊佩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