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4年度,41號
PCDM,104,重附民,41,2015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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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順承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祚全
被   告 吳陳毓蘭
上列被告吳陳毓蘭因業務侵占案件(104年度易字第412 號) ,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智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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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承營造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