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5162號
PCDM,104,聲,5162,2015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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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奕瑜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6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奕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奕瑜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 年7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7 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11月20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邱奕瑜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20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 43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56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6 月確定,上開3 罪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413 號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㈡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58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6 月確定。受刑人自103 年7 月24日入監執行,上開㈠、 ㈡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嗣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5 年2 月23日,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2 月5 日,此 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1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 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 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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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