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0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揚
莊維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執
聲沒字第7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具撲克牌壹副、賭資新臺幣叁佰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0 482 號被告陳明揚、莊維德(下稱被告2 人)所犯賭博案件 ,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賭具撲克牌1 副、賭資新臺 幣(下同)300 元(103 年度紅保字第2242號、第2241號) ,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 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 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定。是當場賭博 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乃刑法第40條第2 項 所稱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2 人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於103 年9 月26日以103 年度偵字第20482 號為緩起訴 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嗣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3 年10月27日以103 年度上職議 字第14292 號為駁回處分確定,而於104 年10月26日緩起訴 期間期滿,且緩起訴期滿前亦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 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緩 起訴執行卷宗、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而扣案 之撲克牌1 副,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扣案之賭資300 元,則 係在賭檯處之財物,業據被告2 人及證人即同案被告何友鵬 、劉定強於警詢、偵查中供承明確(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0482 號卷〔下稱偵卷〕第7 頁反面、 第9 頁反面、第11頁反面、第13頁反面、第57頁反面),並 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1 份、秀朗派出所臨檢紀錄表1 份、現場查獲照片4 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紅保字第2242號、第2241 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考(見偵卷第23至29頁、第32至33頁 、第49頁、第52頁),當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法條,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從而,揆諸上揭法律規定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宛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婷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