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5030號
PCDM,104,聲,5030,2015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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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0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尚義
被   告 張碩傑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7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尚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尚義因被告張碩傑犯偽造文書 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0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 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 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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