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98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鈺珠
選任辯護人 呂榮海律師
陳稚平律師
陳俊安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2 年度金訴字第
31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102 年9 月29日遭限制出境已 逾二年,現已偵查起訴,由本院長達二年之審理,限制出境 之時空理由已不存在,聲請人與被訴之相關人、事均已斷絕 關係。加以聲請人與女兒胡雅雯於南寧市共同經營「京站美 食店」及「胡記老牌川菜館」,胡雅雯單身一人須扶養年幼 子女,人手不足,急需聲請人幫忙,否則小孩教育將出問題 ,餐廳亦恐倒閉,為保障基本人權、營業權及親權,聲請准 予解除限制出境,聲請人必遵庭期準時出庭。如認有必要, 亦可以保證金代之,勿過多作人身自由之限制,始符比例原 則云云。
二、按限制被告之住居,其目的在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以保 全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是以對具保、責付並限制住居 之被告,有無繼續限制其住居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而限 制出境,依其性質,應為限制住居處分之一,法院是否限制 被告出境,其審酌之情形亦同(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46 7 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為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在刑事訴訟法上,除規定保全證據外,尚有保全被告到庭接 受審判或執行之相關規定,至保全被告之方法,依其情節輕 重分別有羈押、具保、責付及限制住居等,羈押為最嚴重之 手段,責付、限制住居則係輕微之手段,惟俱屬對人之強制 處分,又所謂限制被告出境,僅在限制被告應居住於我國領 土範圍內,不得擅自出國,俾便於訴訟程序之進行,較之限 制居住於某市某縣某鄉某村,其居住之範圍更為廣闊,是「 限制出境」與「限制住居」名稱雖有不同,然「限制出境」 仍屬「限制住居」之處分(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409 號 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另按因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僅在保全 刑事偵查、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屬於刑事訴訟之保全程 序,並非確定被告對於本案是否應該負擔罪責與是否應科處 刑罰之問題。簡言之,僅係判斷有無保全之必要,故有關限
制出境之事由是否具備、是否具有限制出境必要性之審酌, 未如本案有罪或無罪之判決,必須將所有犯罪事實證明至「 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且應採嚴格證明之法則,反之,只 需對於前揭要件事實可以證明至讓法院相信「很有可能如此 」的程度即可,且只需踐行自由證明之程序即可,不適用嚴 格證明法則。是依卷內證據,倘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確有出 境滯留他國不歸而逃亡之可能性存在,自足影響審判之進行 或刑罰之執行,依法當得為必要之限制出境強制處分,以確 保被告到庭接受審判或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所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違反公 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違反銀行法 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 、第125 條第1 項之未經許可經 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追加起訴,有追加起訴書證據清單及補充理由書所載之各項 證據可稽,足認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佐以聲請人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否認犯罪,故就其所涉相關情節尚待調查相關證據 以釐清、確認;又參以聲請人聲請意旨及所附營業執照影本 及照片兩張可知,聲請人在大陸地區有經營事業,且女兒、 外孫等家庭重要成員均在大陸地區,是聲請人日後於審理中 認為案情發展對其不利或有身陷囹圄之可能時,其出境後可 能有棄保、滯外不歸或逃亡之虞,故為使本案訴訟之進行順 利,非對其為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顯難進行審判。又聲 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之目的係因胡雅雯於大陸地區單身扶 養年幼子女人手不足,惟就此聲請人可委請親友代為前往協 助,或由胡雅雯於大陸地區僱用人手處理亦可解決,實難認 有何急迫性或必須聲請人親自出國而不可取代之情事;暨參 以本件犯行係在大陸地區,被害人人數非寡,被害人多尚未 獲賠償,聲請人既有前往大陸地區之計畫,倘滯外不歸或逃 亡,對被害人日後求償之權益亦有受損之虞,上情亦非聲請 人以具保之方式所能替代。是本院權衡聲請人因此所受限制 之私益,及確保本案審理順利進行,預防再犯,與社會治安 維護之公共利益,認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雖對於其人身 自由造成部分影響,然因聲請人涉嫌危害社會法益重大,且 若聲請人出境後未再遵期返臺接受審判或執行,將嚴重損及 社會公益,故對聲請人續予限制出境、出海,核與比例原則 無違,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是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王凱俐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