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八○號
上 訴 人 周昭英即悅榮水電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施煜培律師
施承典律師
被上訴人 立邦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永康市○○路三四九號六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雅萍律師
黃正彥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一○號)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一月九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二月十四日上午
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
~B1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
~B2 法官 葉 居 正
~B3 法官 李 素 靖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 鈴 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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