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9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南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753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肆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南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4487號判決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 他命1 包(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安保字第2272 號),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 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 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 資參照。復按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 第2 項第2 款、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分別有所規定。三、經查,被告吳南慶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3443號、第5066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4487號判決確定, 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而該 扣案之白色微黃結晶1 包(含袋毛重0.986 公克,淨重0.74 9 公克,因鑑驗取用0.0002克,驗餘淨重0.7488公克),雖 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可 考,然因無從判定與該案施用毒品犯行有關,而未經前開判 決宣告沒收銷燬等情,為前開刑事簡易判決說明綦詳,揆諸 前開說明,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7488公克 )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 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 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 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與殘 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無法析離,故應與所盛
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