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4830號
PCDM,104,聲,4830,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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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8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富娟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365號、
104年度戒毒偵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各淨重零點肆零玖公克、零點零柒貳公克,驗餘各淨重零點肆零參公克、零點零陸陸捌公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柒肆貳公克,驗餘淨重零點柒肆壹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 條第1 項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 之第1 、2 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富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後,業已戒治完畢釋 放,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 年9 月 20日以104 年度戒毒偵字第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 之第1 級毒品海洛因2 包(各淨重0.409 公克、0.072 公克 , 驗餘各淨重0.403 公克、0.0668公克)、第2 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 包(淨重0.742 公克,驗餘淨重0.7418公克), 係查獲之第1 、2 級毒品,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三、本件扣案之米白色、白色粉末各1包(各淨重0.409 公克、 0. 072 公克,驗餘各淨重0.403 公克、0.0668公克)及白 色細結晶1 包(淨重0.742 公克,驗餘淨重0.7418公克), 確分別含有第1 級毒品海洛因、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一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10月30日 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103 年9 月2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 0 號毒品鑑定書各1 份在卷可稽,應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 條第2 項第1 、2 款所列之第1 、2 級毒品,自均屬 於違禁物無誤。準此,則聲請人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本院爰依首開法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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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