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4709號
PCDM,104,聲,4709,2015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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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7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濠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執
聲沒字第7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新臺幣捌拾肆萬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濠任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依刑事 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 年, 並已於民國100 年3 月5 日期滿,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 2 款、第3 款、第3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就 被告已繳回之新臺幣(下同)84萬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98年度保字第796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濠任因詐欺等案件,業經聲請人於99年2 月10 日以98年度偵字第30549 號、第32823 號、第34285 號及99 年度偵字第2054號、第515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99年3 月 6 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嗣於100 年3 月5 日期滿, 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保 字第7965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 件在卷可稽,而扣案之84萬元為被告所有,且為因本件犯罪 所得之物,此據被告供承明確,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 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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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