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7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崇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4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崇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崇晏因妨害秘密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魏崇晏因犯毀棄損壞、妨害秘密等罪,經本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之 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凱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