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4年度,5543號
PCDM,104,簡,5543,2015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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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55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漢毅
送達代收人 陳文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2675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漢毅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6 行至第7 行 「如果妳覺得我會像之前一樣不諱去傷害妳」應更正為「如 果妳覺得我會像之前一樣不會去傷害妳」外,餘均引用如附 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 被告不思理性解決紛爭,竟以加害名譽之事恫嚇告訴人,致 告訴人心生恐懼,助長社會暴戾歪風,暨衡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素行,以及犯後已與告訴人和解,態度尚佳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婉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26750號
被 告 陳漢毅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2





居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陳漢毅郝庭儀為前男女朋友,其因不滿郝庭儀藉故分手, 竟基於恐嚇之犯意,自民國104 年8 月27日上午7 時1 分許 起至翌(28)日上午8 時10分止,以行動電話上網連線後, 透過SKYPE 接續傳訊含「會公布一段超精彩的影片,所有人 都會收到,包含他父母」、「還有小朋友的同學老師一定都 會收到看到那段影片,我想一定會很精采!」、「現在我會 讓你知道什麼才是真正的威脅」、「我昨天請人備份了,數 量夠了會幫妳發每人都會收到,成太所有人也收的到!」、 「想先看看內容再跟我說一下,不說話那明天備份好會開始 幫妳發送?」、「現在很想知道他看到影片內容是否還會那 麼淡定,還會說原諒這樣的話嗎?他父母看了有何感覺,也 很期待小朋友看到會有什麼反應,小朋友同學老師看了又有 什麼感想,成太所有員工看了會如何說,妳的同學知道了又 會怎樣,真的好想看到好像知道,可惜看不到了,發完我會 自我了斷,如果妳想提早拿到也不用浪費心思了,我叫朋友 拷貝時已經交代他們了,萬一我出事就幫我發送,」、「不 想先看看預告嗎?超精彩的」、「對妳,我已經夠仁慈了, 現在不用等小孩長大讓我親手送妳上路了」、「忘了提醒妳 別浪費賺錢機會特意請假跑去消除,昨天已經拷貝一份給朋 友了!」、「如果妳想用死來解脫我會很高興,如果你想用 搬家離開成太的方式躲避我,那麼我也歡迎因為我一定會把 影片拿去他內湖家發送,同樣每人有一片他父母他妹還有妹 婿,」、「我知道妳要選第一個讓一切提早結束,等朋友拷 貝好了我會親自發送!」、「如果妳覺得我會像之前一樣不 諱去傷害妳,妳一定會後悔,明,後天注意成太網站會先發 布在成太網站!」、「妳明,後天可以在成太網站注意有沒 有精彩影片,我到要看看方莉他們看到了,看妳的眼光會不 會更精彩,妳不在乎的話我也無需鳥妳,這只是第一個地點 !」等文字之訊息予郝庭儀,以加害名譽之事恫嚇郝庭儀, 使郝庭儀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郝庭儀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
㈠被告陳漢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郝庭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 ㈢告訴人所提供之行動電話訊息翻拍照片11張。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陳怡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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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