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4年度,5517號
PCDM,104,簡,5517,2015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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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55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育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
偵字第1883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趙育霆犯竊盜罪,共伍罪,各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許麒麟」應 更正為「許旗麟」;附表編號4 地點欄「新北市○○○○○ 路000 號前」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00 號前」 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核被告5 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 。又被告就上開5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正值輕壯,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 反以竊盜方式,破壞社會治安,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被告犯後態度及所竊得 之部分財物已返還部分被害人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婉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8833號
被 告 趙育霆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鹿港鎮○○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樂濟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育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 ,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王上介、吳淑蕙、溫佳凱、吳 俊吉、許麒麟等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後供己代步 之用,並於民國104 年6 月6 日下午7 時30分許,在宜蘭縣 蘇澳鎮○○路000 號羅秉豪經營之店內,將上開竊得之車牌 號碼000- 000號大型重型機車,以新臺幣(下同)2 萬5,00 0 元變賣予羅秉豪(所涉故買贓物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 ,所得之款項供己花用。嗣其於同年7 月2 日上午9 時30分 許,騎乘竊得附表編號5 自行車,行經在新北市○○區○○ 路0 段00號前,為巡邏警員發現當場查獲,並經趙育霆同意 搜索,為警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22樓 住處,扣得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牌1 面,且於同日下午3 時25分許,在上址羅秉豪經營店家,扣得車牌號碼000-000 號大型重型機車1 部(未懸掛車牌,業已發還),始知上情 。
二、案經吳俊吉許旗麟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趙育霆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王上介、吳淑蕙、溫佳凱、證人即告訴人 吳俊吉許旗麟於警詢、證人羅秉豪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 情節相符,且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錄影光碟、監視器畫面照片、查獲暨 扣案物照片、贓物認領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及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 報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其所犯



上開5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檢察官 紀榮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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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 地點 │被害人│ 竊取財物 │ 竊取方式 │
├──┼──────┼─────┼───┼─────┼─────┤
│ 1 │102年1月11日│新北市板橋│王上介│車牌號碼00│以自備鑰匙│
│ │上午9時 │區海山路33│ │0-DCZ 號普│竊取之,得│
│ │ │號前 │ │通重型機車│手後供己代│
│ │ │ │ │(價值約3 │步之用 │
│ │ │ │ │萬元) │ │
├──┼──────┼─────┼───┼─────┼─────┤
│ 2 │103年10月3日│新北市板橋│吳淑蕙│車牌號碼00│以自備鑰匙│
│ │凌晨4時27分 │區中山路一│ │5-GDM 號普│竊取之,得│
│ │ │段269號前 │ │通重型機車│手後供己代│
│ │ │ │ │(價值約6 │步之用 │
│ │ │ │ │萬元) │ │
├──┼──────┼─────┼───┼─────┼─────┤
│ 3 │103年10月12 │新北市板橋│溫佳凱│車牌號碼00│以自備鑰匙│
│ │日上午6時49 │區長安街33│ │U-210 號普│竊取之,得│
│ │分 │1巷7號前 │ │通重型機車│手後供己代│
│ │ │ │ │(價值約9 │步之用 │
│ │ │ │ │萬元) │ │
├──┼──────┼─────┼───┼─────┼─────┤
│ 4 │104年5月31日│新北市板橋│吳俊吉│車牌號碼00│見機車鑰匙│
│ │凌晨零時 │漢生東路 │ │6-AAQ 號大│未取下,徒│
│ │ │149號前 │ │型重型機車│手發動該重│
│ │ │ │ │(車內有行│型機車而竊│
│ │ │ │ │車紀錄器2 │取之,得手│
│ │ │ │ │個、雨衣及│後變賣供己│
│ │ │ │ │防摔手套各│花用 │
│ │ │ │ │1 件,價值│ │
│ │ │ │ │共約17萬5,│ │
│ │ │ │ │000 元) │ │
├──┼──────┼─────┼───┼─────┼─────┤
│ 5 │104年6月10日│新北市板橋│許旗麟│MERIDA牌、│徒手竊取未│




│ │上午11時30分│區新站路28│ │紅色自行車│上鎖且無人│
│ │ │號前 │ │(價值約4,│看管之自行│
│ │ │ │ │000 元) │車,得手後│
│ │ │ │ │ │供己代步之│
│ │ │ │ │ │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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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