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農工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4年度,55號
PCDM,104,智簡,55,2015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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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智簡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霖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
第730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
不經通常程序,改依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霖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案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張○霖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前開規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 敘明。
二、張○霖為○○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 000 巷00號4 樓,下稱○○文化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 ○文化公司於民國103 年1 月間委託不知情之○○彩藝有限 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下稱○○公司 )所製造之玩具商品「方塊拼圖」(型號為B8150 )1025盒 ,未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檢驗局)申請國內產製 商品檢驗,竟意圖欺騙他人,而就上開商品品質為虛偽標記 及販賣之犯意,提供○○文化公司先前以「BABY'S基礎認知 拼圖」供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所取得之商品檢驗標識號碼( 即公司代號)「M33812」(起訴書誤載為M338124 )及批號 「0000000 」予○○公司,指示○○公司在上開「方塊拼圖 」之包裝盒上不實標記前揭「BABY'S基礎認知拼圖」之商品 檢驗標識號碼及批號後,於同年4 月10日販賣予世一文化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一文化公司),世一文化公司再於 同年6 月13日轉售予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 下稱大買家大里國光分公司),大買家大里國光分公司復轉 售予消費者,足以使消費者誤認上開「方塊拼圖」係經標準 檢驗局檢驗品質合格。嗣經標準檢驗局臺中分局人員於同年 10月31日至大買家大里國光分公司賣場內,發覺上開「方塊 拼圖」未有申報檢驗之紀錄,始查悉上情。案經標準檢驗局 函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霖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標準檢驗局人員韓德政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 標準檢驗局涉違規商品移轉通知單2 紙、進貨證明及保管書



1 紙、進貨證明(再追蹤處理)1 紙、○○文化公司之銷貨 單1 紙、○○公司之出貨單1 紙、「方塊拼圖」商品之翻拍 照片5 幀、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紙、標準檢驗局國 內產製商品查驗證明1 紙及標準檢驗局104 年3 月27日經標 五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訴願答辯書1 份在卷可稽,足徵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 科。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55 條第1 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 被告所為販賣虛偽標記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製造虛偽標記 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係利用不知情之 ○○公司在上開「方塊拼圖」之包裝盒上不實標記商品檢驗 標識號碼及批號,為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係○○文化公司 之負責人,明知○○文化公司委託製造之玩具商品「方塊拼 圖」尚未向標準檢驗局申請國內產製商品檢驗,竟以其他經 檢驗合格商品之商品檢驗標識號碼及批號,虛偽標記在上開 「方塊拼圖」之包裝盒上,再販售牟利,非僅有害於標準檢 驗局對於產品品質、安全之檢驗控管,且危害消費者之權益 ,行為實有不當,惟念其犯罪後坦承認犯行,犯後態度尚無 不佳,且上開商品亦未造成消費者受有任何損害,兼衡其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25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本件被告自白犯罪,在審判中向本院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 本院依其請求所為上開判決,被告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之1 、第455 條之1 第2 項參照)。檢察官如不服本 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翁偉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與販賣陳列輸入該商品罪)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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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里國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