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20號
調 解 筆 錄
原告即被告 楊琇晴
原告即被告 何彥甫
法定代理人 何柏辰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20號因104年度審易字第
3686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上午10時34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莊文堅
朗讀案由
原告即被告 楊琇晴
原告即被告 何彥甫
法定代理人 何柏辰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即被告 楊琇晴
原告即被告 何彥甫
法定代理人 何柏辰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兩造無條件達成和解。
二、兩造互相撤回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3686號傷害罪刑事告訴
。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即被告 楊琇晴
原告即被告 何彥甫
法定代理人 何柏辰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調解委員 莊文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