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2644號
PCDM,104,審易,2644,2015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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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6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3137
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文祥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六「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所處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林文祥謝秋茹係朋友關係,詎林文祥明知其本身已周轉不 靈,且無清償借款之能力,亦明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均係來路不明之空頭支票(即俗稱之芭樂票),竟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先 後向謝秋茹佯稱其急需資金周轉云云,並交付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供作擔保以取信謝秋茹,致使謝秋茹陷於錯誤,誤信上 開支票皆係林文祥正常交易下取得之商業客票,而陸續交付 借款共新臺幣(下同)334 萬元與林文祥。嗣謝秋茹屆期提 示上開支票,均經銀行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為由退票,且 林文祥又避不見面,始悉受騙。
二、案經謝秋茹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文祥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於準備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 合議庭認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人謝秋茹於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亦與證人 即告訴人之女蔡惠蘭於偵查中證述之情形吻合,並有如附表 所示之支票正反面影本暨退票理由單各13份、新莊區農會取 款憑條5 紙、告訴人之新莊區農會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 摺影本、告訴人之臺灣銀行南新莊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存摺影本、捷采興業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列印資料及法務 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維鯨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列印資料及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



詢明細表、陳文隆之戶籍列印資料及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 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臻勝企業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列印 資料及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韋昶電 業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列印資料及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 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長憬國際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列印 資料及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依特紡 國際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列印資料及法務部─票據信用資 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竫格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列印資 料及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晟力實業 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列印資料及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 結作業查詢明細表、典展企業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列印資 料及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被告之法 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被告自98年度至 102 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戶基本資訊彙總、永豐商業銀行消費 金融處104 年2 月26日永豐銀消費金融處(104 )字第159 號函暨所檢附之被告信用卡消費明細及欠費資料各1 份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於上開時、地所為之前揭犯行,均堪認定。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之規定業 經修正,並經總統於103 年6 月18日公布,於同年月20日施 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另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 規定:「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 3 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 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 罰之。」,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 雖未更動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及得科處之法定刑種,然已將得 科或併科之罰金刑上限提高,且同日施行之刑法第339 條之 4 另增訂對犯詐欺罪者加重處罰之情形,自以修正前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 段規定,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規定論處。
四、核被告如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附表編號5 部分,告訴人雖係於不同時 間分別交付借款10萬元、7 萬元給被告,然被告自始即是持 票面金額為17萬4,000 元之支票向告訴人佯稱借款17萬元, 其後被告雖另持支票向告訴人請求換票,然被告所為乃是於 密接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基於同一原因,向告訴人分次收 取款項,其所為侵害同一法益,該等詐欺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應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是 公訴意旨及補充理由書認附表編號5 所示之2 次詐欺行為應 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又被告所犯上述6 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卻不思循 合法途徑賺取錢財,竟貪圖不法利益,以前揭方式致令告訴 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造成告訴人財產上損失,惡性非輕 ,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行為殊不足取,惟念及被告 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狀況、 犯罪之動機、手段及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附表各編號「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 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併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 刑,以示懲儆。至上開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刑法第50條第 1 項但書第1 款規定,爰不與前揭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 處罰定其應執行刑,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1 項前段、第8 項、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豐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借款時間 │借款金│借款地點│謝秋茹提款│ 林文祥交與謝秋茹之支票明細 │ 罪名暨宣告刑 │
│ │ │額 │ │帳戶 ├──────┬─────┬─────┬─────┬──────┬────────┬─────┤ │
│ │ │ │ │ │發票人 │票面金額 │付款人 │票號 │發票日 │退票日 │遭通報拒絕│ │
│ │ │ │ │ │ │ │ │ │ │ │往來日期 │ │
├──┼─────┼───┼────┼─────┼──────┼─────┼─────┼─────┼──────┼────────┼─────┼─────────┤
│ 1 │99年7月5日│67萬元│謝秋茹住│新莊區農會│維鯨科技有限│27萬3500元│彰化商業銀│GN0000000 │99年8月20日 │99年8 月20日(起│99年9月3日│林文祥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附近 │0000000000│公司 │ │行三峽分行│ │ │訴書誤載為99年7 │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4367號帳戶│ │ │ │ │ │月12日)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陳文章 │40萬元 │不詳 │AD0000000 │99年9月25日 │因林文祥請求換票│ │ │
│ │ │ │ │ │ │ │ │ │ │為下欄支票而未予│ │ │
│ │ │ │ │ │ │ │ │ │ │提示 │ │ │
│ │ │ │ │ ├──────┼─────┼─────┼─────┼──────┼────────┼─────┤ │
│ │ │ │ │ │竫格有限公司│38萬元 │第一銀行土│DA0000000 │101年4月30日│101年5月8日 │101年3月30│ │
│ │ │ │ │ │(林文祥請求│ │城分行 │ │ │ │日 │ │
│ │ │ │ │ │將上欄支票換│ │ │ │ │ │ │ │
│ │ │ │ │ │為此支票) │ │ │ │ │ │ │ │
├──┼─────┼───┼────┼─────┼──────┼─────┼─────┼─────┼──────┼────────┼─────┼─────────┤
│ 2 │99年7月12 │40萬元│謝秋茹住│新莊區農會│捷采興業有限│18萬元 │大台北銀行│FY0000000 │99年7月10日 │99年7月12日 │99年6月25 │林文祥犯詐欺取財罪│
│ │日 │ │處附近 │0000000000│公司 │ │(現更名為│ │ │ │日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4367號帳戶│ │ │瑞興商業銀│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行)昆明分│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行 │ │ │ │ │ │
│ │ │ │ │ ├──────┼─────┼─────┼─────┼──────┼────────┼─────┤ │
│ │ │ │ │ │竫格有限公司│12萬7000元│第一銀行土│DA0000000 │101年4月25日│101年4月25日 │101年3月30│ │
│ │ │ │ │ │ │ │城分行 │ │ │ │日 │ │
├──┼─────┼───┼────┼─────┼──────┼─────┼─────┼─────┼──────┼────────┼─────┼─────────┤
│ 3 │99年7月20 │20萬元│謝秋茹住│新莊區農會│長憬國際有限│20萬元 │新光銀行大│KA0000000 │101年2月18日│101年2月20日 │101年2月17│林文祥犯詐欺取財罪│
│ │日 │ │處附近 │0000000000│公司 │ │直簡易型分│ │ │ │日 │,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4367號帳戶│ │ │行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4 │99年9月8日│100萬 │謝秋茹住│新莊區農會│韋昶電業有限│28萬5000元│彰化商業銀│EN0000000 │100年9月25日│100年9月29日 │99年10月15│林文祥犯詐欺取財罪│
│ │ │元 │處附近 │0000000000│公司 │ │行新莊分行│ │ │ │日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4367號帳戶├──────┼─────┼─────┼─────┼──────┼────────┼─────┤ │
│ │ │ │ │ │韋昶電業有限│22萬5000元│彰化商業銀│EN0000000 │100年10月15 │林文祥請求將韋昶│99年10月15│ │
│ │ │ │ │ │公司 │ │行新莊分行│ │日 │電業有限公司28萬│日 │ │
│ │ │ │ │ │ │ │ │ │ │5000元、22萬5000│ │ │
│ │ │ │ │ │ │ │ │ │ │元支票換為下欄支│ │ │
│ │ │ │ │ │ │ │ │ │ │票而未予提示 │ │ │
│ │ │ │ │ ├──────┼─────┼─────┼─────┼──────┼────────┼─────┤ │
│ │ │ │ │ │依特紡國際有│46萬6000元│華泰商業銀│AB0000000 │102年3月29日│102年3月29日 │102年5月10│ │
│ │ │ │ │ │限公司(林文│ │行大同分行│ │ │ │日 │ │
│ │ │ │ │ │祥請求將上2 │ │ │ │ │ │ │ │
│ │ │ │ │ │欄支票換為此│ │ │ │ │ │ │ │
│ │ │ │ │ │支票) │ │ │ │ │ │ │ │
│ │ │ │ │ ├──────┼─────┼─────┼─────┼──────┼────────┼─────┤ │
│ │ │ │ │ │韋昶電業有限│50萬元 │彰化商業銀│EN0000000 │100年12月15 │100年12月16日 │99年10月15│ │
│ │ │ │ │ │公司 │ │行新莊分行│ │日 │ │日 │ │
│ │ │ │ │ ├──────┼─────┼─────┼─────┼──────┼────────┼─────┤ │
│ │ │ │ │ │晟力實業有限│50萬元 │台中商業銀│NHA0000000│101年5月20日│101年5月23日 │101年6月1 │ │
│ │ │ │ │ │公司(林文祥│ │行內湖分行│ │ │ │日 │ │
│ │ │ │ │ │請求將上欄支│ │ │ │ │ │ │ │
│ │ │ │ │ │票換為此支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99年10月29│10萬元│謝秋茹住│新莊區農會│臻勝企業有限│17萬4000元│聯邦商業銀│UA0000000 │100年7月15日│100年7月15日 │100年4月15│林文祥犯詐欺取財罪│
│ │日 │ │處附近 │0000000000│公司 │ │行田心分行│ │ │ │日 │,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4367號帳戶│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長憬國際有限│17萬8000元│新光銀行大│KA0000000 │101年2月18日│101年2月20日 │101年2月17│ │
│ │ │ │ │ │公司 │ │直簡易型分│ │ │ │日 │ │
│ ├─────┼───┼────┼─────┤(林文祥請求│ │行 │ │ │ │ │ │
│ │99年11月17│7萬元 │謝秋茹住│新莊區農會│將上欄支票換│ │ │ │ │ │ │ │
│ │日 │ │處附近 │0000000000│為此支票) │ │ │ │ │ │ │ │
│ │ │ │ │4367號帳戶├──────┼─────┼─────┼─────┼──────┼────────┼─────┤ │
│ │ │ │ │ │典展企業有限│11萬元 │臺灣銀行忠│AH0000000 │102年11月10 │102年11月11日 │102年10月 │ │
│ │ │ │ │ │公司 │ │孝分行 │ │日 │ │25日 │ │
│ │ │ │ │ │(林文祥請求│ │ │ │ │ │ │ │




│ │ │ │ │ │將上欄支票換│ │ │ │ │ │ │ │
│ │ │ │ │ │為此支票) │ │ │ │ │ │ │ │
├──┼─────┼───┼────┼─────┼──────┼─────┼─────┼─────┼──────┼────────┼─────┼─────────┤
│ 6 │100年3月25│90萬元│新莊市農│臺灣銀行南│陳文隆 │90萬元 │板信商業銀│GM0000000 │100年6月30日│100年6月30日 │100年5月6 │林文祥犯詐欺取財罪│
│ │日 │ │會 │新莊分行24│ │ │行板橋分行│ │ │ │日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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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憬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臻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鯨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采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典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鯨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竫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