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4年度,1453號
PCDM,104,審交易,1453,2015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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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4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建松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
2300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建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邱建松前有多次酒後駕車前科,仍未知悔改,其於民國104 年8月15日晚間6時許,在新北市三峽區愛國路某黃昏市場內 飲用酒類後,明知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0.25毫克 以上,仍於同日晚間7 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 重型機車,欲返回新北市○○區○○路0 段000 ○0 號3 樓 住處,嗣於同日晚間8 時33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 00 巷00 號前,經警攔查並對其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 得其呼氣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始悉上情。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 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 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 件被告邱建松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 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合先敘明。
二、經查,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酒 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憑,因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從 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查被告前①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 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68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 確定;②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交 簡字第69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③因酒後駕車之 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50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揭①至③案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 22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4年3月12日執行 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受徒 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四、爰審酌被告前已因3 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刑 確定並入監執行,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非 佳,其既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 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 不知悔改,在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7毫克之情 況下,猶心存僥倖騎乘上開機車返家,對公眾之行車安全造 成危害,實為不該,兼衡被告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目前從 事油漆工、未婚之生活狀況,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家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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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