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交簡附民字,104年度,3號
PCDM,104,原交簡附民,3,2015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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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賴○○(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洪麗秋
      賴漢強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葉孝本
被   告 仲志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 年度原交簡字第363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毓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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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