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4年度,135號
PCDM,104,交附民,135,2015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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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林凱甯(原名林子纋) 
被    告 楊程鈞
兼法定代理人 楊子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楊程鈞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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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