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4年度,5064號
PCDM,104,交簡,5064,2015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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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交簡字第50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國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295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國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MBB-569號」 應更正為「MBB-3569號」、「CPX-7960號」應更正為「CPX- 796號」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所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 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 危險為必要,只須客觀上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其酒精 濃度達到上開標準值,即認定行為人有「不能安全駕駛」之 危險存在。查被告於為警查獲時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高達 每公升0.76毫克,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標準甚高。核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爰審酌被 告前於102年間,因犯同本案之行為,經該管檢察官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104年1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是其 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 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 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仍駕駛自用小客車 行駛於道路上,並發生交通車禍事故,其行為已對交通安全 產生具體危害,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素行、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本件酒測值之高低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29548號
被 告 黃國山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黃國山明知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易生危險,於民國104年 10月23日下午3時至7時許,在新北市淡水區沙崙路「沙崙餐 廳」內飲酒後,再轉往新北市板橋區信義路某卡拉OK店飲酒 至同日晚間11時許後,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 欲返回其位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居所。嗣於翌( 24)日凌晨1時45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00號前時 ,因不勝酒力撞倒路旁停放之車號000-000號、DUQ-137號、 MBB-569號、290-JZU號及CPX-7960號機車(未致他人傷亡) ,經警到場處理後,發現其酒氣濃厚,當場測得其呼氣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76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訊據被告黃國山對上揭犯罪事實於警詢及偵查時均坦承不諱 ,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酒精測定紀 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各1份及現場照片35張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檢 察 官 劉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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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