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易字第2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遲佑成
選任辯護人 盧穩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調偵字
第13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遲佑成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遲佑成於民國103 年3 月30日下午2 時 23分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搭載案外人遲 巧仁,沿新北市永和區環河東路1 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 經新北市永和區環河東路1 段與光復街口時,本應注意車前 狀況,且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 規定行駛,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 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欲往中正水門口方向行駛,適 有告訴人徐凌歡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 市永和區環河東路1 段由東往西方向行經該處,兩車因而發 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胸口鈍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被告有罪 之事實,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 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 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 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事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 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 ,尚難為有罪之認定基礎;另苟積極證據不足以為不利於被 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 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 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末按告訴人之告訴,本以 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故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自應 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苟其所為攻擊之詞,尚有瑕疵, 則在此瑕疵未予究明以前,即不能遽採為斷罪之基礎(最高 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69年度台上字第1531號判決 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遲佑成涉犯上開過失傷害罪嫌,係以被告於警 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詞、告訴人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及偵
查卷附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草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照片44紙、新北市政府車輛 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03 年9 月10日新北車鑑字第1031310 號鑑定意見書、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04 年2 月3 日新北交安 字第0000000000號函、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診斷證明書(下 稱雙和醫院)為其論據。然訊之被告堅詞否認有犯過失傷害 犯行,辯稱:我承認本件車禍駕駛行為有過失,但是告訴人 提出診斷證明書所載眩暈、頭痛及胸口鈍傷之傷害,並非因 為我的駕駛過失行為所致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103 年3 月30日下午2 時23分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 號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永和區環河東路1 段由西往東方 向行駛,行經新北市永和區環河東路1 段與光復街口時,疏 未注意,貿然左轉欲往中正水門口方向行駛時,適與沿新北 市永和區環河東路1 段由東往西方向行經該處之告訴人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等事實,為被告 所自承,亦有告訴人之指述及卷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草圖、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照 片44紙、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足 資證明,是被告駕駛機車左轉與告訴人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發 生碰撞肇事之事實足堪認定。
㈡告訴人於103 年5 月24日之警詢中固指述:「(問:事故發 生後雙方傷勢為何?)我胸口鈍傷。」云云(見103 年度偵 字第17300 號卷第4 頁)、偵查中亦指稱:「(問:你車禍 當時,是否有受傷?)當時我只顧他們,沒注意到自己有無 受傷,是等到回家後我發現胸口很不舒服,一直咳,我才去 就醫,醫生說可能是被安全帶勒到,才會造成胸口鈍傷。」 云云(見同上偵卷第80頁)。並提出雙和醫院103年4月1日出 具載有「眩暈、頭痛、胸口鈍傷」之診斷證明書為證。本院 函詢雙和醫院告訴人之病歷資料,該院以104年8月20日雙院 歷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告訴人之急診護理評估紀錄、急 診病歷及放射診斷科報告等資料,詳列如下:
⒈急診護理評估紀錄載:「病人主訴:Chief Problem 病患 來診為頭痛,急性中樞中度疼痛(4~7)、頭暈、胸悶喘不過 氣,嘔吐一次。」。
⒉急診病歷(首頁、病程):
「Chief Complaint:Headache last afternoon 」 「Present Illness:Headache and dizzy since last aft ernoon Dizzy worsended, darklightedned feeling Nausea /vomitingxl
Felt dyspnea
No similar episode
No fever
No blurred vision
Traffic accident(car--> hit motorcyle):no head injury 」
「Physical Examination: Not acute ill looking generalized appearange (按 應係appearance之誤):well HEENT:conjunstiva : not pale sclera : anicteric Throat:injected(-) palpable lymph node(-) pus(-) Neck:supple,menin geal sign(-) Chest:symmetric expansion breathing sound: bilateral clear, rhonchi(-), decreased(-), w heezing(-), rales(-) heart sound : regular,mur mur(-) Abdom en :soft and flat tenderness point( -), muscle guarding(-), rebounding pain(-) bowe l sound : norm oavtive Extrem ities :freely movabl e 」
「Impression :780.4_DIZZINESS AND GIDDINESS784.0_ HEADACHE Dizzy and headache」 「離院診斷碼診斷名稱780.4 DIZZINESS AND GIDDINESS 784.0 HEADACHE ※離院方式:無手術」 ⒊放射診斷科報告:
「Objective:CXR : no pneumothorax, no pleural effusion」
「Findings:Negative findings in the bilaterallun gs, mediastinum, heart and diaphragm withintact thoracic cage.Scoliosis of T spine, mild.Nopleu raleffusion, nor pneumothorax was noted.」。 ㈢本院傳訊證人即主治醫師柯世祐到庭就告訴人急診診斷過 程及結果作證時證稱:病患是4 月1 日凌晨來就診的,當 時她說是就診前1 天下午就有頭痛的情形,應該是31日下 午就有開始頭痛的情形,病患(按指告訴人)來診時,在 檢傷櫃台有測量生命徵象,那時的紀錄是體溫36度3 ,呼 吸是每分鐘18次,脈搏是每分鐘85次,血壓是141/96,意 識狀況是15分,她的血氧濃度是98% ,胸部的聽診沒有氣 管痙攣的哮喘聲,那時判定就是不舒服喘不過氣,應該跟 她的嘔吐、噁心有關,但沒有明顯的有神經學的異常,理 學檢查上沒有看到特別異常的情形。其他的病史詢問包括 說,她有頭痛、頭暈、暈的情形有愈來愈惡化,也就是說 眼前快有眼花的感覺,噁心、嘔吐一次(她自己主訴一次
),她沒有發燒,之前沒有類似的情形,沒有視力模糊, 覺得稍微有點喘不過氣來,就病人主訴是說有出車禍,是 車子撞到摩托車,但是沒有說頭部有撞到的情形。我有做 了一些理學檢查,所謂的理學檢查包括觸診、聽診、四肢 活動的檢查,還有壓痛檢查也就是觸診。就病歷上的紀錄 當時沒有明顯的異常。急診病歷的首頁physical examina tion以下的幾行記載是指:「從病患外觀整體的來評斷, 這幾句話的翻譯過來就是說:從外觀看來沒有非常危急的 病況,外觀看起來是好的,頭部的耳鼻喉的檢查是好的」 ,其實well後面會有一個空格HEENT ,就是我說的有關頭 部及耳鼻喉的檢查。放射診斷報告「objective 」以下就 是指沒有氣胸,沒有肋膜積水;「Findings」以下就是指 二邊的肺、縱隔腔、心臟、橫膈膜、胸廓沒有異常的發現 ,胸椎有輕微側彎,沒有肋膜積水,沒有氣胸。」等語, 本院質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何以記載:「眩暈、頭痛及胸 口鈍傷」等病名?證人證稱:「問:(提示急診病歷首頁 並告以要旨)從主訴到你現況的檢查,及問病患的病史, 醫藥的病史包括身體的檢查、impression內容是為什麼? )這是臆診,當時我只有寫頭暈、眼花。」、「(問:離 院診斷的內容這欄項,當時你對病人診斷為何?) 依照病 歷記載是頭暈、眼花、頭痛。」、「(問:依照前項的護 理資料、急診病歷資料、X 光檢查的資料,相關資料所載 的內容,與診斷證明所記載的「胸口鈍傷」,之間除了病 患主訴外,有什麼依據嗎?) 因為並沒有檢查出很明顯的 理學檢查或影像學檢查異常,最主要是依據病人的主訴。 」等語。
㈣綜上,證人柯世祐之證詞、本院調閱告訴人之急診護理評 估紀錄、急診病歷及放射診斷科報告等資料,足證雙和醫 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所載告訴人病名:「眩暈、頭痛、 胸口鈍傷」等,均係依據告訴人到院時之主訴而記載,主 治醫師經過上揭身體、胸部X 光等理學、放射性檢查後, 並末發現其他具體之證據足資佐證告訴人所指述之病名, 衡酌診斷證明書所列該等病名,均係告訴人就診時之主觀 感受,其雖經載入診斷證明書,但其仍僅能認係告訴人之 單一指述。
㈤查告訴人在本院作證時證稱:「車禍完之後沒多久我就開 始不舒服,大約是3 、4 個小時之後我就開始不舒服的有 點明顯,胸口會悶,呼吸時會痛。」等語,而本件交通事 故係在103 年3 月30日下午2 時23分許發生,告訴人於警 在同日下午5 時7 分許製作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時就車禍
何人受傷之回答為:「(問:何人受傷、傷勢為何?)機 車駕駛及乘客都有受傷,由救護車送醫。」等語(見同上 偵卷第21頁),並未陳明其身體受傷情形,亦未陳述其有 胸悶、眩暈、頭痛等情形,告訴人之後再指述受有胸鈍傷 等傷害是否屬實已非無疑?再則告訴人至雙和醫院驗傷( 103 年4 月1 日) 取得載有「胸口鈍傷」之診斷證明書後 ,始於103 年5 月24日在警詢初詢、103 年7 月8 日偵查 中,均指述受有胸部鈍傷之傷害等情,衡酌其既證稱,車 禍後身體已有上揭不適徵狀,為何在警詢時仍保留未說明 ,要到事隔2 日始到醫院急診,其動機亦使人起疑;再依 雙和醫院之診斷證明書所載告訴人係在103 年4 月1 日上 午2 時30分急診,而依急診病歷記載,告訴人主訴感覺頭 痛、頭暈及胸悶之情形係在31日下午發生,此離車禍發生 時已經過1 天,期間告訴人是否有因車禍以外之其他因素 而造成上揭身體徵狀,亦無法判明(經醫生檢查後亦未發 現具體成因),自不能確定係由車禍造成;再則告訴人此 一身體之現象是否有持續,告訴人在本件開立診斷證明書 後,即未再行回診,此亦經告訴人在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 ,是亦難不使人有為開立診斷證明書而就醫之疑。四、綜上,過失傷害罪以有過失行為致人於受傷始構成犯罪,然 公訴人所指被告涉犯過失傷害之犯行,有關所受之傷害,除 告訴人之指訴外,並無任何其他補強證據(診斷證明書所載 之病名,因係依據告訴人之主訴所載,不能列為補強證據已 詳述如前)足以增強或擔保告訴人證述之證明力,本院自難 僅憑內容有瑕疪之告訴人指訴,遽為被告有罪之判斷;此外 ,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過 失傷害之犯行,揆諸上開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 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妍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