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繳押標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4年度,31號
CHDA,104,簡,31,2015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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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1號
原   告 楊麗卿即山富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
被   告 彰化縣秀水鄉公所
代 表 人 梁禎祥
訴訟代理人 林思瑩
上列當事人間追繳押標金事件,租金補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該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132條亦有準用。
二、本案雖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 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尚未調查,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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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