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311號
CHDV,104,除,311,2015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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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吳美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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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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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號 │ │ │ │ │ │ │
├──┼───────────────┼──────────────┼────┼───┼────┼───┤
│0001│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232235-7 │ │1 │1000 │ │
├──┼───────────────┼──────────────┼────┼───┼────┼───┤
│0002│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143899-2 │ │1 │2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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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