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306號
CHDV,104,除,306,2015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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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豐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郁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2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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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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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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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科園藝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 │104年6月15日 │20,000元 │KN3956394 │ │
│ │司 林志銓 │北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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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田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