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劦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93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劦毅實業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104年7月5日 │43,746元 │AC2238818 │ │
│ │司 陳冠州 │行 和美分行│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