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2號
原 告 許宏榮
許宏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張鎮江
法定代理人 張良欽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2日下午14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