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更字第4號
原 告 王士銘律師(即被繼承人黃健雄之遺產管理人)
複代理人 許銘森
被 告 呂黃玉蘭
蕭黃玉幼
白黄玉雲
張黃雅
黃世佐
黃文熙
黃世凱
黃白青(公示送達)
黃紀玉英
朱財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朱忠和
上列朱財之
輔 佐 人 朱忠順
被 告 黃王灑梅
宋惠眞
黃秀霞
黃選
黃秀瓶
黃俊傑
黃俊賢
黃永輝
黃星評
黃道蘊
黃道生
黃道湧
黃美穗
宋阿汝
劉錦惠
葉明中
陳美月地政士(即被繼承人黃稔富之遺產管理人)
宋惠妹
黃俊牽
黃榜
吳生傳
林趙春枝
黃春頻(即黃水盛之承受訴訟人)
黄雪齡(即黃水盛之繼承人)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上林趙春枝
訴訟代理人 林清河
受告知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屈錫田
受告知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張貴婷
受告知人 彰化縣花壇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良峯
訴訟代理人 林麒成
受告知人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以如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共有坐落彰化縣花壇鄉福岩段三六一、三六一之一、三六二、三五五、三五五之一、三五八、二五八、二五八之一、二六一、二六二地號、面積如附表一面積欄所示之土地,應分割如附圖即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民國一○四年九月四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其中二五八、三六二、三六一之一地號土地應予合併分割為二五八地號土地、合併後面積為二四四五四點九四平方公尺;其中二六一、三六一、二五八之一、三五五之一、三五八地號土地應予合併分割為二六一地號土地、合併後面積為三七七四點三五平方公尺;其中二六二、三五五地號土地應予合併分割為二六二地號土地、合併後面積為四一三九二點四三平方公尺,其分割方法為:各共有人分配位置編號、面積及擬分配人單獨取得之部分,均參見附圖及其附表所載(惟編號A21擬分配人欄黃健雄部分應更正為黃道蘊);而編號A1、A6、A19部分,均分歸被告黃俊傑、黃俊牽、黃星評、黃俊賢共同取得,並按如附表二之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編號A14部分,分歸被告黃俊傑、黃俊牽、黃星評、黃俊賢、黃榜、黃王灑梅、葉明中、黃秀霞、黃選、黃秀瓶、黃永輝、吳生傳、黃紀玉英、朱財、宋惠眞、宋惠妹、宋阿汝、黃文熙、黃世凱、黃白青、黃世佐、黃道蘊、黃美穗、黃道生、劉錦惠、黃道湧、黃春頻、黄雪齡共同取得(附圖之附表編號A14擬分配人欄中關於黃
健雄部分,應予刪除),並按如附表三之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編號A15、A25部分,分歸被告黃春頻、黄雪齡共同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分別為三分之二、三分之一之比例維持共有;編號A18部分,分歸被告黃秀霞、黃選、黃秀瓶共同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之比例維持共有;編號A27部分,分歸黃文熙、黃世凱、黃白青、黃紀玉英、黃世佐(附圖之附表擬分配人欄誤載為朱財,應予更正)共同取得,並按如附表四之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編號A30部分,分歸被告朱財、黃王灑梅、宋惠眞、宋惠妹、黃秀霞、黃選、黃秀瓶、黃俊傑、黃俊牽、黃榜、吳生傳、黃俊賢、林趙春枝、黃永輝、黃星評、黃道蘊、黃道生、黃道湧、黃美穗、宋阿汝、葉明中、劉錦惠、黃世凱、陳美月地政士即被繼承人黃稔富之遺產管理人、黃紀玉英、黃世佐、黃春頻、黄雪齡共同取得(附圖之附表編號A30擬分配人欄中關於黃健雄部分,應予刪除;關於黃稔富【即黃昆棋】之記載,應予更正為陳美月地政士即被繼承人黃稔富之遺產管理人),並按如附表五之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被告黃道蘊應補償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黃王灑梅、黃榜各負擔五十一分之三;被告黃世佐、黃文熙、黃世凱、黃白青、黃紀玉英、朱財、黃俊傑、黃俊賢、黃永輝、黃星評、葉明中、黃俊牽、吳生傳、林趙春枝、黃春頻、黄雪齡各負擔五十一分之二;原告、被告宋惠眞、黃秀霞、黃選、黃秀瓶、黃道蘊、黃道生、黃道湧、黃美穗、宋阿汝、劉錦惠、陳美月地政士即被繼承人黃稔富之遺產管理人、宋惠妹各負擔五十一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二、請 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 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 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5款定有明文。因被告黃稔富即黃 昆棋已於原告起訴前即民國96年10月1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 人已全體拋棄繼承,嗣經本院以102年度司繼字1255號裁定 選任地政士陳美月為遺產管理人,故原告於104年7月17日具 狀追加陳美月地政士為被告,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二、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他造當 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黃水盛於訴訟進行中即103年 11月5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被告黃春頻、黄雪齡,並以
辦妥繼承登記,此有戶籍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查,是 其等於104年4月16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違誤,應 予准許。
三、又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 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 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二、權利人已參 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 割坐落彰化縣花壇鄉福岩段361、361-1、362、355、355-1 、258、258-1、261、262、358地號等10筆土地,惟原共有 人黃王灑梅、黃榜將上開10筆土地之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 ,各設定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予第三人臺灣土地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土銀)、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台中商銀);黃榜另將上開258、258-1、261 、262地號土地設定抵押權160萬元予彰化縣花壇鄉農會,有 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並經原告於起訴狀聲請對臺 灣土銀、台中商銀、彰化縣花壇鄉農會就本件分割共有物訴 訟為告知訴訟,爰依上開說明,將臺灣土銀、台中商銀、彰 化縣花壇鄉農會列為受告知訴訟人。
四、本件除被告黃榜、黃道蘊、吳生傳、林趙春枝、葉明中、陳 美月地政士、宋惠妹、黃俊牽、黃春頻、黄雪齡外,原告及 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宋惠妹等人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彰化縣花壇鄉福岩段361、361-1、362 、355、355-1、258、258-1、261、262、358地號等10筆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其應有部分比例詳如附 表一所示。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或契約約定不能分 割之情形,惟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又系爭土地相互毗鄰,共 有人大致相同,並有過半數共有人同意合併分割,爰訴請法 院判決分割,並同意依照被告宋惠妹等人所提如附圖即彰化 縣彰化地政事務所104年9月4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之分割 方法分割,並同意就其應有部分由被告黃道蘊以20萬元購買 等語。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宋惠妹、黃榜、吳生傳、林趙春枝、黃俊牽、黃春頻 、黄雪齡表示:已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 意,請求依其等所提如附圖所示分割方法合併分割系爭土 地,且無庸鑑價找補。
(二)被告黃道蘊表示:同意依附圖所示分割方法分割,且無庸 鑑價找補。此外,願以20萬元購買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 部分。
(三)被告葉明中、陳美月地政士(即被繼承人黃稔富之遺產管 理人)表示:同意依附圖所示分割方法分割,且無庸鑑價 找補。
(四)被告黃美穗、朱財表示:同意依附圖所示分割方法分割。(五)被告葉永輝表示:希望原物分割。
(六)被告黃秀霞、黃選、黃秀瓶具狀表示:同意依附圖所示分 割方法分割,並願編號A18部分維持共有。
(七)被告黃俊傑、黃俊牽、黃星評、黃俊賢具狀表示:同意依 附圖所示分割方法分割,並願編號A1、A6、A19部分維持 共有。
(八)被告黃文熙、黃世凱、黃白青、黃世佐、黃紀玉英具狀表 示:同意依附圖所示分割方法分割,並願就編號A27部分 維持共有。
(九)受告知人臺中商銀表示:無意見。
(十)其餘被告除出具同意合併分割,或願就附圖編號A30部分 維持共有之同意書外,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為任何聲 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 ,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共有物之分 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 ,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 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 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 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 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 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 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 ,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1、2 、4項亦載有明文。次按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 ,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 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民法第824條第6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農業發展條例所 稱耕地,指依區域計畫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 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 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其他因執行土地
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及第16條第1項但書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查依前 開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本件彰化縣花壇鄉福岩段258、262 、355、361-1、362號土地,地目均為旱、使用分區均為 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亦均為農牧用地,固皆屬農業 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惟被告宋惠妹等7人請 求合併分割上開相毗鄰土地,業經取得系爭各筆土地應有 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有被告宋惠妹等人所提之同意 書在卷可參,且其等所提出之如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複 丈日期為103年9月1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之分割方案, 經送彰化縣政府審核,經該府以103年11月5日府地測字第 0000000000號函表示:「經查本案旨揭地號耕地依所附合 併、分割方案圖說所示,分割後A9、A10、A28及A15、A25 等土地擬分別分配予黃紀玉英及黃水盛,同一所有權人取 得部分未毗鄰集中,A2與A3間界址曲折,似與內政部92年 8月5日台內地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示地權調整意旨未盡 相符,另依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11點第2項所示,本案分 割後略圖標示(A14)仍維持全體共有,與規定未合,惟 本案既屬法院受理之民事訴訟案件,前開是否符合耕作上 便利或經營管理需要相關疑義應由法院審酌為宜。」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82頁),而該意旨嗣經修正為本件附圖及 備註欄所示,則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系爭土地符合該條例 第16條第1項但書第7款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合併分割為 單獨所有,且不受最小面積0.25公頃之限制。又系爭土地 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有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間亦無不分 割之契約,而兩造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原告自得請 求裁判分割等事實,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兩造就系爭10筆 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契約,且系爭10筆土地依法並無不能 分割之限制,從而,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二)復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請 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斟酌當事人之聲請、共有物 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意願等公平決定 之。查系爭土地為農牧用地,現由共有人於其上搭建平房 、鐵皮屋作為居住及經營餐廳使用等情,業據本院會同兩 造及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勘驗屬實,並有勘驗 筆錄、系爭土地航照圖、地籍圖、現場略圖及彩色照片附 卷可稽。本院認依附圖所示方案分割結果,將各共有人原 散落不同土地之應有部分合併分割,達到各共有人有效利
用土地之利益,且已得多數共有人到庭或具狀表示同意, 其餘共有人於本院通知就上開分割方案閱卷後到庭表示意 見,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或以書狀提出任何爭執,亦 可認其等並不反對該分割方案。此外,附圖所示分割方案 客觀上對兩造又無何特別不利之處,堪稱允當。從而,本 院審酌系爭土地現狀、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共有人之利益 及實質上之公平,認系爭土地採原物分割如附圖所示應屬 公平及適當,爰諭知分割方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又被告 黃道蘊願以20萬元之代價,就原告所分得之部分受分配, 並經原告同意,爰就如附圖所示原告受分配之部分,改分 配予被告黃道蘊,並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被告黃道蘊 應補償原告20萬元。
四、末查,分割共有物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本院斟酌何種分割 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 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惟各共有人受 分配所得之面積仍有差異,故關於訴訟費用負擔,經酌量利 害關係之比例,爰命被告黃王灑梅、黃榜各負擔51分之3; 被告黃世佐、黃文熙、黃世凱、黃白青、黃紀玉英、朱財、 黃俊傑、黃俊賢、黃永輝、黃星評、葉明中、黃俊牽、吳生 傳、林趙春枝、黃春頻、黄雪齡各負擔51分之2;原告、被 告宋惠眞、黃秀霞、黃選、黃秀瓶、黃道蘊、黃道生、黃道 湧、黃美穗、宋阿汝、劉錦惠、陳美月地政士即被繼承人黃 稔富之遺產管理人、宋惠妹各負擔51分之1,方屬事理之平 ,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 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善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附表一:
┌──┬─────┬────────┬────────┬────────┬───────┬───────┬────────┬───────┬───────┬────────┬───────┐
│編號│共有人 │福岩段258地號 │福岩段258-1地號 │福岩段261地號 │福岩段262地號 │福岩段361地號 │福岩段361-1地號 │福岩段362地號 │福岩段355地號 │福岩段355-1地號 │ 福岩段358地號│
│ │ │ │ │ │ │ │ │ │ │ │ │
│ ├─────┼────────┼────────┼────────┼───────┼───────┼────────┼───────┼───────┼────────┼───────┤
│ │面積(平方│ │ │ │ │ │ │ │ │ │ │
│ │公尺) │17205.33 │47.03 │3065.86 │39255.03 │583.04 │9.61 │7240 │2137.4 │72.6 │5.82 │
├──┼─────┼────────┼────────┼────────┼───────┼───────┼────────┼───────┼───────┼────────┼───────┤
│1 │黃紀玉英 │30000/708570 │30000/708570 │0000000/0000000 │ │1/5 │1/5 │1/5 │1/5 │1/5 │1/5 │
├──┼─────┼────────┼────────┼────────┼───────┼───────┼────────┼───────┼───────┼────────┼───────┤
│2 │朱財 │4/100 │4/100 │4/100 │4/100 │4/100 │4/100 │4/100 │4/100 │4/100 │4/100 │
├──┼─────┼────────┼────────┼────────┼───────┼───────┼────────┼───────┼───────┼────────┼───────┤
│3 │黃王灑梅 │79124/708570 │79124/708570 │79124/708570 │79124/708570 │79124/708570 │79124/708570 │79124/708570 │79124/708570 │79124/708570 │79124/708570 │
├──┼─────┼────────┼────────┼────────┼───────┼───────┼────────┼───────┼───────┼────────┼───────┤
│4 │宋惠眞 │10864/708570 │10864/708570 │10864/708570 │10864/708570 │10864/708570 │10864/708570 │10864/708570 │10864/708570 │10864/708570 │10864/708570 │
├──┼─────┼────────┼────────┼────────┼───────┼───────┼────────┼───────┼───────┼────────┼───────┤
│5 │宋惠妹 │10864/708570 │10864/708570 │10864/708570 │10864/708570 │10864/708570 │10864/708570 │10864/708570 │10864/708570 │10864/708570 │10864/708570 │
├──┼─────┼────────┼────────┼────────┼───────┼───────┼────────┼───────┼───────┼────────┼───────┤
│6 │黃秀霞 │4/150 │4/150 │4/150 │4/150 │4/150 │4/150 │4/150 │4/150 │4/150 │4/150 │
├──┼─────┼────────┼────────┼────────┼───────┼───────┼────────┼───────┼───────┼────────┼───────┤
│7 │黃選 │4/150 │4/150 │4/150 │4/150 │4/150 │4/150 │4/150 │4/150 │4/150 │4/150 │
├──┼─────┼────────┼────────┼────────┼───────┼───────┼────────┼───────┼───────┼────────┼───────┤
│8 │黃秀瓶 │4/150 │4/150 │4/150 │4/150 │4/150 │4/150 │4/150 │4/150 │4/150 │4/150 │
├──┼─────┼────────┼────────┼────────┼───────┼───────┼────────┼───────┼───────┼────────┼───────┤
│9 │黃俊傑 │3/150 │3/150 │3/150 │3/150 │3/150 │3/150 │3/150 │3/150 │3/150 │3/150 │
├──┼─────┼────────┼────────┼────────┼───────┼───────┼────────┼───────┼───────┼────────┼───────┤
│10 │黃俊牽 │3/150 │3/150 │3/150 │3/150 │3/150 │3/150 │3/150 │3/150 │3/150 │3/150 │
├──┼─────┼────────┼────────┼────────┼───────┼───────┼────────┼───────┼───────┼────────┼───────┤
│11 │黃俊賢 │15/150 │15/150 │15/150 │15/150 │15/150 │15/150 │15/150 │15/150 │15/150 │15/150 │
├──┼─────┼────────┼────────┼────────┼───────┼───────┼────────┼───────┼───────┼────────┼───────┤
│12 │黃永輝 │12336/307575 │12336/307575 │12336/307575 │12336/307575 │4/100 │4/100 │4/100 │4/100 │4/100 │4/100 │
├──┼─────┼────────┼────────┼────────┼───────┼───────┼────────┼───────┼───────┼────────┼───────┤
│13 │黃星評 │3/150 │3/150 │3/150 │3/150 │3/150 │3/150 │3/150 │3/150 │3/150 │3/150 │
├──┼─────┼────────┼────────┼────────┼───────┼───────┼────────┼───────┼───────┼────────┼───────┤
│14 │黃榜 │8/100 │8/100 │8/100 │8/100 │8/100 │8/100 │8/100 │8/100 │8/100 │8/100 │
├──┼─────┼────────┼────────┼────────┼───────┼───────┼────────┼───────┼───────┼────────┼───────┤
│15 │黃道蘊 │3/240 │3/240 │3/240 │3/240 │1/60 │1/60 │1/60 │1/60 │1/60 │1/60 │
├──┼─────┼────────┼────────┼────────┼───────┼───────┼────────┼───────┼───────┼────────┼───────┤
│16 │黃道生 │3/240 │3/240 │3/240 │3/240 │1/60 │1/60 │1/60 │1/60 │1/60 │1/60 │
├──┼─────┼────────┼────────┼────────┼───────┼───────┼────────┼───────┼───────┼────────┼───────┤
│17 │黃道湧 │3/240 │3/240 │3/240 │3/240 │1/60 │1/60 │1/60 │1/60 │1/60 │1/60 │
├──┼─────┼────────┼────────┼────────┼───────┼───────┼────────┼───────┼───────┼────────┼───────┤
│18 │王士銘律師│3/240 │3/240 │3/240 │3/240 │1/60 │1/60 │1/60 │1/60 │1/60 │1/60 │
│ │即被繼承人│ │ │ │ │ │ │ │ │ │ │
│ │黃健雄之遺│ │ │ │ │ │ │ │ │ │ │
│ │產管理人 │ │ │ │ │ │ │ │ │ │ │
├──┼─────┼────────┼────────┼────────┼───────┼───────┼────────┼───────┼───────┼────────┼───────┤
│19 │黃美穗 │3/240 │3/240 │3/240 │3/240 │1/60 │1/60 │1/60 │1/60 │1/60 │1/60 │
├──┼─────┼────────┼────────┼────────┼───────┼───────┼────────┼───────┼───────┼────────┼───────┤
│20 │宋阿汝 │10862/708570 │10862/708570 │10862/708570 │10862/708570 │10862/708570 │10862/708570 │10862/708570 │10862/708570 │10862/708570 │10862/708570 │
├──┼─────┼────────┼────────┼────────┼───────┼───────┼────────┼───────┼───────┼────────┼───────┤
│21 │劉錦惠 │3/240 │3/240 │3/240 │3/240 │1/60 │1/60 │1/60 │1/60 │1/60 │1/60 │
├──┼─────┼────────┼────────┼────────┼───────┼───────┼────────┼───────┼───────┼────────┼───────┤
│22 │黃世佐 │ │ │ │9943/196848 │ │ │15000/708570 │ │ │30000/708570 │
├──┼─────┼────────┼────────┼────────┼───────┼───────┼────────┼───────┼───────┼────────┼───────┤
│23 │黃文熙 │ │ │ │9943/196848 │ │ │15000/708570 │ │ │ │
├──┼─────┼────────┼────────┼────────┼───────┼───────┼────────┼───────┼───────┼────────┼───────┤
│24 │黃世凱 │ │ │ │9943/196848 │ │ │ │30000/708570 │30000/708570 │ │
├──┼─────┼────────┼────────┼────────┼───────┼───────┼────────┼───────┼───────┼────────┼───────┤
│25 │吳生傳 │3000/70857 │3000/70857 │3000/70857 │3000/70857 │ │ │ │ │ │ │
├──┼─────┼────────┼────────┼────────┼───────┼───────┼────────┼───────┼───────┼────────┼───────┤
│26 │林趙春枝 │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27 │葉明中 │14717/307575 │14717/307575 │ │14717/307575 │ │ │ │ │ │ │
├──┼─────┼────────┼────────┼────────┼───────┼───────┼────────┼───────┼───────┼────────┼───────┤
│28 │陳美月地政│ │ │14717/307575 │ │ │ │ │ │ │ │
│ │士即被繼承│ │ │ │ │ │ │ │ │ │ │
│ │人黃稔富之│ │ │ │ │ │ │ │ │ │ │
│ │遺產管理 │ │ │ │ │ │ │ │ │ │ │
│ │人 │ │ │ │ │ │ │ │ │ │ │
├──┼─────┼────────┼────────┼────────┼───────┼───────┼────────┼───────┼───────┼────────┼───────┤
│29 │黃白青 │ │ │ │9943/196848 │ │ │ │ │ │ │
├──┼─────┼────────┼────────┼────────┼───────┼───────┼────────┼───────┼───────┼────────┼───────┤
│30 │黃春頻 │6/120 │6/120 │6/120 │6/120 │2/30 │2/30 │2/30 │2/30 │2/30 │2/30 │
├──┼─────┼────────┼────────┼────────┼───────┼───────┼────────┼───────┼───────┼────────┼───────┤
│31 │黄雪齡 │3/120 │3/120 │3/120 │3/120 │1/30 │1/30 │1/30 │1/30 │1/30 │1/30 │
└──┴─────┴────────┴────────┴────────┴───────┴───────┴────────┴───────┴───────┴────────┴───────┘
附表二(編號A1、A6、A19部分):
┌──────┬───────┐
│共有人姓名 │ 應有部分 │
├──────┼───────┤
│黃俊傑 │1/8 │
├──────┼───────┤
│黃俊牽 │1/8 │
├──────┼───────┤
│黃星評 │1/8 │
├──────┼───────┤
│黃俊賢 │5/8 │
└──────┴───────┘
附表三(編號A14部分):
┌──────┬───────┐
│共有人姓名 │ 應有部分 │
├──────┼───────┤
│黃道蘊 │52651/0000000 │
├──────┼───────┤
│黃俊傑 │82785/0000000 │
├──────┼───────┤
│黃俊牽 │82785/0000000 │
├──────┼───────┤
│黃星評 │82785/0000000 │
├──────┼───────┤
│黃俊賢 │413924/0000000│
├──────┼───────┤
│黃榜 │331139/0000000│
├──────┼───────┤
│黃王灑梅 │462219/0000000│
├──────┼───────┤
│葉明中 │187829/0000000│
├──────┼───────┤
│黃秀霞 │110380/0000000│
├──────┼───────┤
│黃選 │110380/0000000│
├──────┼───────┤
│黃秀瓶 │110380/0000000│
├──────┼───────┤
│黃永輝 │165991/0000000│
├──────┼───────┤
│吳生傳 │166201/0000000│
├──────┼───────┤
│黃紀玉英 │42748/0000000 │
├──────┼───────┤
│朱財 │165570/0000000│
├──────┼───────┤
│宋惠眞 │63464/0000000 │
├──────┼───────┤
│宋惠妹 │63464/0000000 │
├──────┼───────┤
│宋阿汝 │63453/0000000 │
├──────┼───────┤
│黃文熙 │198281/0000000│
├──────┼───────┤
│黃世凱 │207330/0000000│
├──────┼───────┤
│黃白青 │198281/0000000│
├──────┼───────┤
│黃世佐 │198281/0000000│
├──────┼───────┤
│黃美穗 │20/0000000 │
├──────┼───────┤
│黃道生 │105242/0000000│
├──────┼───────┤
│劉錦惠 │105242/0000000│
├──────┼───────┤
│黃道湧 │52631/0000000 │
├──────┼───────┤
│黃春頻 │210525/0000000│
├──────┼───────┤
│黄雪齡 │105262/0000000│
└──────┴───────┘
附表四:(編號A27部分)
┌──────┬───────┐
│共有人姓名 │ 應有部分 │
├──────┼───────┤
│黃文熙 │206977/806033 │
├──────┼───────┤
│黃世凱 │200424/806033 │
├──────┼───────┤
│黃白青 │191651/806033 │
├──────┼───────┤
│黃紀玉英 │4/806033 │
├──────┼───────┤
│黃世佐 │206977/806033 │
└──────┴───────┘
附表五:(編號A30部分)
┌──────┬───────┐
│共有人姓名 │ 應有部分 │
├──────┼───────┤
│黃俊傑 │20000/0000000 │
├──────┼───────┤
│黃俊牽 │20000/0000000 │
├──────┼───────┤
│黃星評 │20000/0000000 │
├──────┼───────┤
│黃俊賢 │100000/0000000│
├──────┼───────┤
│黃榜 │80000/0000000 │
├──────┼───────┤
│黃王灑梅 │111668/0000000│
├──────┼───────┤
│葉明中 │596/0000000 │
├──────┼───────┤
│黃秀霞 │26667/0000000 │
├──────┼───────┤
│黃選 │26667/0000000 │
├──────┼───────┤
│黃秀瓶 │26667/0000000 │
├──────┼───────┤
│黃永輝 │40088/0000000 │
├──────┼───────┤
│吳生傳 │34919/0000000 │
├──────┼───────┤
│黃紀玉英 │205709/0000000│
├──────┼───────┤
│朱財 │40000/0000000 │
├──────┼───────┤
│宋惠眞 │15332/0000000 │
├──────┼───────┤
│宋惠妹 │15332/0000000 │
├──────┼───────┤
│宋阿汝 │15329/0000000 │
├──────┼───────┤
│黃世凱 │815/0000000 │
├──────┼───────┤
│黃世佐 │65/0000000 │
├──────┼───────┤
│黃道蘊 │26460/0000000 │
├──────┼───────┤
│黃美穗 │13230/0000000 │
├──────┼───────┤
│黃道生 │13230/0000000 │
├──────┼───────┤
│劉錦惠 │13230/0000000 │
├──────┼───────┤
│黃道湧 │13230/0000000 │
├──────┼───────┤
│黃春頻 │52921/0000000 │
├──────┼───────┤
│黄雪齡 │26460/0000000 │
├──────┼───────┤
│林趙春枝 │2518/0000000 │
├──────┼───────┤
│陳美月地政士│38867/0000000 │
│即被繼承人黃│ │
│稔富之遺產管│ │
│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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