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70號
CHDV,104,補,670,2015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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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70號
原   告 黃育靜即聯慶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06,036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4,959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尚應補繳14,45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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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