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40號
CHDV,104,補,640,2015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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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   告 雲乳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鐵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52,29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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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雲乳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