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15號
原 告 銓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玉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04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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