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曾文炳即維綸織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曾文炳為維綸織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維綸織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係維綸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維綸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104年9月18日因清算完結 ,聲報本院,並聲請指定保管該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維綸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將各項財務表 冊送監察人審查,經股東臨時會承認通過清算完結等情,並 提出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45號函文、催告債權申報之報紙 、維綸公司之清算收支表、清算損益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節錄本)、股東臨時會簽到簿、 曾文炳之同意書、清算申報書收據聯、104年度損益及稅額 計算表、資產負債表、104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 盈餘表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司字 第45號呈報清算人卷宗、104年度司司字第77號清算完結卷 宗,核閱無訛,聲請人聲請指定曾文炳為簿冊保存人,應予 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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