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4年度,111號
CHDV,104,簡上,111,2015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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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11號
附帶上訴人
     楊盛宇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鵬飛間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7,000元,應徵裁判費新
台幣1,5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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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