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277號
聲 明 人 張文慶
陳添旺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謝陳松碧(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民國104 年6 月3 日死亡。聲明人張文慶 、陳添旺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自願共同向本院聲明拋棄 其繼承權,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 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 母。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始由次順序之繼承人 繼承。民法第1147條、第1138條、第1176條第6 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三、查聲明人主張被繼承人謝陳松碧已於民國104 年6 月3 日死 亡,伊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願共同拋棄其繼承權等事實 ,業據其提出家事聲請狀、戶籍資料為證,此部分事實固可 信為真實。惟查被繼承人死後雖據其直系血親卑親屬謝銘華 、謝申偉、謝漢哲、謝侑霖、謝咏錡、謝漢浜、謝漢畔、謝 芊鈺、謝維芬、謝東螢、謝皓泉、謝漢杰、謝育錚、謝綺玲 、謝漢洲、謝雨宸、謝漢昌、謝彩蓁、鄭珮瑩、鄭秉宏、黃 博新、黃博暄、黃筠惠、謝麗虹等人於民國104 年8 月28日 共同向本院聲明拋棄其繼承權,經本院准予備查。然被繼承 人尚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謝書皓未為繼承權之拋棄,該繼承 人謝書皓並於民國104 年9 月3 日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前情經本院調閱本院104 年度司繼字第1016號、第1042號等 事件卷宗查明在案。被繼承人所遺權利義務既仍有第一順序 繼承人謝書皓可資繼承,是為後順序繼承人之聲明人自未取 得繼承權,其拋棄繼承權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32 條第3 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 第1 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宇林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司法事務官 張宇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