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396號
CHDV,104,司票,1396,2015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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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396號
聲 請 人 仲樺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廷安
上列聲請人仲樺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榮杰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仲樺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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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樺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