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194號
CHDV,104,司拍,194,2015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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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宋麗鴛
代 理 人 柯錦慧
相 對 人 梁亦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3年8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台幣(下同)80萬元,並約定83年11月30日償還前開借款, 且簽發同額本票(本票到期日為83年11月25日)乙紙,相對人 並於同年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80萬元 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存續期間不定期限,清償日期依照 各個契約約定,自發票日起按每百元日息八分計算,逾期應 給付日息八分計付之違約金,並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 業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借款清償期業已屆期,相對人不為清 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及本票影本為證。本件普通抵押權既 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 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 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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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1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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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秀水鄉 │東興 │ │553 │建│00 │11 │64.00 │1/24 │ │
├──┼───┼────┼────┼────┼────────┼─┼──┼──┼──────┼─────────┼──────┤
│002 │彰化縣│秀水鄉 │東興 │ │554 │建│00 │08 │92.00 │1/12 │ │
├──┼───┼────┼────┼────┼────────┼─┼──┼──┼──────┼─────────┼──────┤
│003 │彰化縣│秀水鄉 │東興 │ │559 │旱│00 │03 │54.00 │1/12 │ │
├──┼───┼────┼────┼────┼────────┼─┼──┼──┼──────┼─────────┼──────┤
│004 │彰化縣│秀水鄉 │東興 │ │560 │旱│00 │18 │04.00 │1/12 │ │
├──┼───┼────┼────┼────┼────────┼─┼──┼──┼──────┼─────────┼──────┤
│005 │彰化縣│秀水鄉 │東興 │ │562 │旱│00 │09 │18.00 │1/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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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