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46號聲 請 人 競日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興國上列聲請人競日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競日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發票人「大鴻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為「江明源」或「江明鴻」,如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 有誤,請提出發票人大鴻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並 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以供本院審查。二、聲請狀附表所陳述支票號碼GB4444869金額與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記載不符,請具狀釋明。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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