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346號
CHDV,104,司催,346,2015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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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競日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興國
上列聲請人競日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
請人競日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發票人「大鴻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為「江明源」或「江明鴻」,如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
  有誤,請提出發票人大鴻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並
  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以供本院審查。
二、聲請狀附表所陳述支票號碼GB4444869金額與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記載不符,請具狀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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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競日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鴻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