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更字,104年度,1號
CHDV,104,司促更,1,2015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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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更字第1號
債 權 人 鄭世豪
債 務 人 泰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春霖
債 務 人 吳家孟
一、債務人泰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家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伍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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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