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329號
CHDV,104,司促,12329,2015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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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32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瑞嘉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叁佰玖拾肆元及自本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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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嘉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