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018號
CHDV,104,司促,12018,2015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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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018號
債 權 人 楊姈芬
上列債權人楊姈芬因與債務人葉信宏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
姈芬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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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