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013號
CHDV,104,司促,12013,2015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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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01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鍾宛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捌佰伍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鍾宛芯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28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約定期限121期並於民
      國111年4月28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
      百分之6.00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10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
      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20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4年8月28日(最後一次
      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
      292,851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
      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
      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
      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
      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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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