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918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彰仁
上列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因與債務人順惟有限公
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順惟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
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
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
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
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
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
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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