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831號
CHDV,104,司促,11831,2015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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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831號
債 權 人 廖繼宏
上列債權人廖繼宏因與債務人湧昌工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廖繼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數額新臺幣柒佰零叁萬玖仟柒佰零壹元之債權讓與契約
  書及其合法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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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湧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