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831號債 權 人 廖繼宏上列債權人廖繼宏因與債務人湧昌工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廖繼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求數額新臺幣柒佰零叁萬玖仟柒佰零壹元之債權讓與契約 書及其合法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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