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831號
債 權 人 廖繼宏
上列債權人廖繼宏因與債務人湧昌工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廖繼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合法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湧昌工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陳銀庫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
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
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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