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818號債 權 人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宛畇上列債權人榮森投資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楊旻叡即楊治峰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內無證物(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補正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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