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818號
CHDV,104,司促,11818,2015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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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818號
債 權 人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宛畇
上列債權人榮森投資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楊旻叡即楊治峰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無證物(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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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